根據您的提問解釋如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文件,財稅〔2010〕94號, 關于個人所得稅政策,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一條有關契稅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此通知。您可以查閱相關文件全文,希望能夠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