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稅滯納金計算起始日期的確定 (1)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征收機關核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為計算滯納金的起始日期。 (2)納稅人未進行納稅申報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次日為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期。 2、契稅滯納金適用的比例 根據國稅發[2001] 110 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 凡稅款滯納行為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2001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統一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契稅滯納金的相關規定 《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如果對您有幫助,希望您能采納
1、契稅滯納金計算起始日期的確定 (1)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征收機關核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為計算滯納金的起始日期。 (2)納稅人未進行納稅申報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次日為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期。 2、契稅滯納金適用的比例 根據國稅發[2001] 110 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 凡稅款滯納行為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2001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統一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契稅滯納金的相關規定 《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如果對您有幫助,希望您能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