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產租賃管理辦法包含的內容比較多,但是都有一定的法律規定。大家在辦理公有房產租賃的時候,可以按照以下的內容對比,進行辦理。第一條:為規范單位公有住房租賃工作,加強公有住房管理,根據相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單位公有房屋租賃是指將本單位產權和使用權的公有住房租賃給部分無房或困難職工,解決臨時性居住的行為。無房職工是指職工本人和家庭在京無產權房的職工;困難職工是指住房確有困難的職工。第三條:根據公有住房房源現有條件和承租人婚姻狀況,采用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賃公有住房。合租的套內3居室居住不超過3人,2居室不超過2人。未婚單身職工只能以合租方式承租。第四條:無房或困難職工均可申請承租單位公有住房,在現有房源基礎上,承租人按照無房職工和困難職工這個順序承租。第五條:租賃公有住房須向單位繳納租賃管理費。成套租賃繳納同地域市場房租80%的租賃管理費;合租每套繳納同地域市場房租60%的租賃管理費,費用由合租人分攤。租賃管理費每年隨市場租賃價格波動調整一次,費用標準須提前一個月向職工公示。第六條:行政服務部根據公有住房同地域市場房租價格,綜合確定房屋租賃管理費標準;無房或困難職工向單位提出承租申請;行政服務部綜合考慮現有房源和申請人條件,確定房屋租賃。第七條:中心與承租人按年度簽訂租賃協議和安全協議,其中合租職工需分別簽訂。租賃期間不得轉租、轉借;租賃期間如遇國家住房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的改變,中心有權終止租賃協議的執行。第八條:承租人應按季度到中心財務繳納住房租賃管理費,并及時將繳費憑證復印件交到行政服務部。按租賃協議約定期限逾期不交,中心從本人當月收入中代扣,連續代扣2次后,將收回所租住房。第九條:承租人應當愛護租賃住房設施和物品,保持設施及物品的完好、清潔,損壞物品照價賠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結構和改變住房使用性質。行政服務部不定期進行房屋使用安全檢查。第十條:租賃職工的租賃條件發生變化,凡已購買住房的職工自購房合同約定交房日期三個月內應騰退所租中心公有住房,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騰退的,按市價100%繳納租賃管理費;凡調離中心的職工應騰退所租公有住房,騰退后,方可辦理調離手續。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隱瞞購房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繼續租賃單位公有住房的,須按市價120%交租賃管理費。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行政服務部負責解釋。原《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住房租賃管理辦法(暫行)》(國地信〔2010〕46號)廢止。由此可見,公有房產租賃管理辦法規則還是比較齊全的。希望以上內容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