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規定 2.0.1 國有建筑(以下部分條文簡稱為建筑)抗震加固的可行性論證、加固規劃和設計,應以其結構系統鑒定的綜合結論為依據。結構系統鑒定應包括承重結構的可靠性鑒定和抗震能力鑒定。 2.0.2 結構系統鑒定應對下列問題做出明確的結論: 1 該建筑的結構承載能力是否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2 該建筑的抗震能力是否不足; 3 該建筑的加固范圍和內容。 2.0.3 國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包括結構承載能力不足的加固,以下同)應納入本地區或本部門的抗震規劃,分別輕重緩急、分期分批地按下列規定進行安排: 1 對地震災區的建筑: 1)遭受中等破壞和嚴重破壞(有修復價值者)的建筑應立即進行加固; 2)遭受輕微損壞的建筑,若結構系統鑒定確認需要加固者,可在2~3年內分期分批施行; 2 對未受地震災害的7~9度地區的建筑: 1)屬特殊設防類和重點設防類建筑以及有地震中期預報地區的建筑,應優先安排; 2)屬標準設防類和適度設防類的建筑,可在5年內分期分批安排加固。 2.0.4 對下列建筑不宜采取加固措施進行加固: 1 地震災后被鑒定為無恢復價值的嚴重破壞建筑(不包括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 2 建筑場地處于嚴重地質災害影響范圍內,且鑒定確認為應予遷址重建的建筑; 3 加固修復費用高達新建造價70%以上的建筑。 2.0.5 國有建筑的抗震加固,應按鑒定確認的加固范圍,劃分為整幢建筑加固、某獨立區段加固和僅對指定構件(含連接)加固等三種。審圖時,應對加固范圍進行復查和核定。 2.0.6 國有建筑的抗震加固,不論采用哪種方法和技術,均應從實施減災設計策略出發,采取科學、安全、有效的系統構造措施,以確保建筑物具有足夠的整體牢固性和堅固的逃生、疏散通道。 2.0.7 國有建筑抗震加固用的材料或制品,應采用安全性能檢驗合格的國產材料或制品;僅當國產材料或制品缺乏該品種,或雖有該品種,但安全性能達不到要求時,方允許選用進口材料或制品,但應經主管部門批準。 注:對避難場所、逃生通道和幼兒園、學校、醫院的加固,可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
匯總一些加固方面的規范,這些規范也是從各種渠道收集的。所有規范目前都是現行有效的1、GB 50367-2006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2、JGJ123-2000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技術規范3、JTG_T J22-2008公路橋梁加固設計規范4、JTGT J23-2008 公路橋梁加固施工技術規范5、JT-T532-2004橋梁結構用碳纖維片材6、CECS_77:96 鋼結構加固技術規范7、CECS25-90土結構加固技術規范 8、JGJ116-98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