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期為每年的10月份。如果應納房產稅較多,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可以分別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兩次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征,一次繳納,納稅期為每年的10月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3〕89號 文件規定, 二、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據此,貴公司新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地方稅務部門部分稅種納稅期限和納稅限額的通知》(蘇地稅函[2006]47號)
土地使用稅等級分為: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劃定的土地等級范圍和相應的稅額標準計征。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