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積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規定、提供下面的材料,按程序提交后提取,如下: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經單位蓋章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及以下證明材料: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
方式一:由公積金中心核準的提取 ( 除外市戶口職工離職、職工離退休提取公積金) 1、提交相關證件,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審核蓋章。 2、持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審核蓋章的《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單》、住房
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如下 一、職工本人提供個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并根據支取住房公積金的目的不同,分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到職工所在的單位領取并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加蓋單位預留印鑒。 二、職工持上述證件、申請書
可提取公積金的7個條件包括:直系親屬買房、大修時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時,職工可以提取購房合同簽定之日或批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積金,但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購房總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