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用品外包裝上的保質期和生產日期標識,國家規定如下。1:保質期和生產日期需清晰可見,不可涂抹,斷層斷號。2:保質期和生產日期需注明年月日,不可修改。3:保質期的格式為xxxx年xx月xx日,或xxxx/xx/xx/,或xxxx xx xx 不可出現2015年1月1日類似這樣不正規的日期。
要標明生產日期。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產品標識,引導企業正確地標注產品的標識,明示產品質量信息,保護企業、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產品標識是指用于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等表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其標識的標注,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標識的標注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產品應當具有標識。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條,除產品使用說明外,產品標識應當標注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可以僅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限期使用的產品,在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還應當標注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規定的其它標識內容可以標注在產品的其他說明物上。 第六條,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漢語拼音和外文應當小于相應中文。產品標識使用的漢字、數字和字母,其字體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條,產品標識應當清晰、牢固,易于識別。 第八條,產品標識應當有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真實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