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涉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
第三十七條 (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補償安置)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選擇房屋調換的,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通過
拆遷人申請拆遷安置補助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長期居住在自建房內,并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可以參照前條規定的程序向拆遷人申請拆遷安置補助: (一)單獨立戶;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遷范圍內無正式住房; (三)本
南京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長期居住在自建房內,并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可以參照前條規定的程序向拆遷人申請拆遷安置補助: (一)單獨立戶;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遷范圍內無正式住房; (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