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稅收政策 一、房地產企業銷售開發商品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 房地產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轉讓購置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房地產企業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于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征收營業稅: (一)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 (二)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房地產企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扣除的項目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與其開發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當地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情況,按不低于預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后按照實際利潤再行調整。 (一)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1.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級市、地區、盟、州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10%。 (二)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符合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有關規定的,不得低于3%。 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企業對尚未出售的已完工開發產品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對已售開發產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修理等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準予在當期據實扣除。 企業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其實際使用時間累計未超過12個月又銷售的,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費用。 四、對房地產企業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稅率為0.05%。
企業所得稅匯繳是調表不調賬,如涉及到退稅補稅應做如下賬務處理有退稅的:借:其他應收款-企業所得稅退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有補稅的: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