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
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 觀眾廳,建筑面積超過400m2 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筑面積超過200m2
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積超過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11.3 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
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 觀眾廳,建筑面積超過400m2 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筑面積超過200m2
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積超過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0.5lx;
2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lx;
3 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
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設置在墻面的上部、頂棚上或出口的頂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
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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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
的墻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0m;在走道轉角
區,不應大于1.0m,其指示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 的有關規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
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 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m2 的展覽建筑;
2 總建筑面積超過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總建筑面積超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 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 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11.3.6 建筑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 和《消防應急燈具》GB17945 的有關規定。
你好,據了解應急燈使用范圍適用于賓館、酒樓、商場、高層建筑、公共場所消防系統等場所,以備發生停電、火災、地震等突發性災害事故。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