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功率電動機因啟動電流大,對電機壽命及配電系統有較大影響,所以都采用降壓啟動而非直接啟動的方法,這是針對電氣系統來說的。對于用戶側來說,可以采用卸載啟動的方法以減小啟動電流,該條所說的閥門就是用于在啟動時關閉系統荷載專為風機啟動而設的閥門。望采納!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是設計過程中必須執行的,尤其是里面的黑體字絕對不能違反,《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暖通空調動力》是一群專家的技術經驗總結,僅供設計師參考。(請勿轉載)
1、局部排風系統排出的有害氣體,當其有害物質的含量超過排放標準或環境要求時,應采取有效凈化措施。 2、放散粉塵的生產工藝過程,當濕法除塵不能滿足環保及衛生要求時,應采用其他的機械除塵、機械與濕法聯臺除塵或靜電除塵。 3、放散粉塵或有害氣體的工藝流程和設備,其密閉形式應根據工藝流程、設備特點、生產工藝、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維修等因素確定。 4、吸風點的排風量,應按防止粉塵或有害氣體逸至室內的原則通過計算確定。有條件時,可采用實測數據經驗數值。 5、確定密閉罩吸風口的位置、結構和風速時,應使罩內負壓均勻,防止粉塵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帶走。吸風口的平均風速,不宜大于下列數值; 細粉料的篩分0.6m/s; 物料的粉碎2m/s; 粗顆粒物料的破碎3m/s。 6、除塵系統的排風量,應按其全部吸風點同時工作計算。 注:有非同時工作吸風點時,幕統的排風量可按同時工作的吸風點的排風量與非同時工作吸風點排風量的15‰~20%之和確定,井應在備問歇工作的吸風點上裝設與工藝設備聯鎖的閥門。 7、除塵風管內的最小風速,不得低于本規范附錄G的規定。 8、除塵系統的劃分,應按下列規定: 1)同一生產流程、同時工作的揚塵點相距不遠時,宜合設一個系統; 2)同時工作但粉塵種類不同的揚塵點,當工藝允許不同粉塵混合回收或粉塵無回收價值時,可合設一個系統; 3)溫濕度不同的含塵氣體,當混合后可能導致風管內結露時,應分設系統。 注:除塵系統的劃分,尚應符合本規范第5.1.11條的要求。 9、除塵器的選擇,應根據下列因素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1)含塵氣體的化學成分、腐蝕性、爆炸性、溫度、濕度、露點、氣體量和含塵濃度; 2)粉塵的化學成分、密度、粒徑分布、腐蝕性、親水性、磨琢度、比電阻、黏結性、纖維性和可燃性、爆炸性等; 3)凈化后氣體的容許排放濃度; 4)除塵器的壓力損失和除塵效率; 5)粉塵的回收價值及回收利用形式; 6)除塵器的設備費、運行費、使用壽命、場地布置及外部水、電源條件等; 7)維護管彈的繁簡程度。 10、凈化有爆炸危險的粉塵和碎屑的除塵器、過濾器及管道等。均應設置泄爆裝置。 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應布置在系統的負壓段上。 1l、用于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的布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中的有關規定。 12、對除塵器收集的粉塵或排出的含塵污水,根據生產條件、除塵器類型、粉塵的回收價值和便于維護管理等因素,必須采取妥善的回收或處理措施;工藝允許時,應納入工藝流程回收處理。處理干式除塵器收集的粉塵時,應采取防止二次揚塵的措施。含塵污水的排放,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的要求。 13、當收集的粉塵允許直接納入工藝流程時,除塵器宜布置在生產設備(膠帶運輸機、料倉等)的上部。當收集的粉塵不允許直接納入工藝流程時,應設儲塵斗及相應的搬運設備。 14、干式除塵器的卸塵管和濕式除塵器的污水排出管,必須采取防止漏風的措施。 15、吸風點較多時,除塵系統的備支營段,宜設置調節閥門。 16、除塵器宜布置在除塵系統的負壓段。當布置在正壓段時,應選用排塵通風機。 17、濕式除塵器有凍結可能時,應采取防凍措施。 18、粉塵凈化遇水后,能產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險的混合物時,不得采用濕式除塵器。 19、當含塵氣體溫度高平過濾器、除塵器和風機所容許的工作溫度時,應采取冷卻降溫措施。 20、旅館,飯店及餐飲業建筑物以及大、中型公共食堂的廚房,應設機械排風和油煙凈化裝置,其油煙排放濃度不應大于2.0mg/m3.條件許可時,宜設置集中排油煙煙道以上答案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