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交納土地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1995年3月7日 財會字[1995]15號
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
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對企業交納土地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辦法的規定通知如
下:
一、交納土地增值稅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土地增值稅"明細科
目進行核算。
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企業,該規定計
算出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主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應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房地產開發企業)、(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股份制試點企業)、(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
2.兼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應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工業、農業、商業、運輸(交通、民航)、郵電、施工企業、外商投資工業、農業、商業、交通、施工企業)、"其他營業支出"(金融企業)、"營業稅金及
附加"(旅游、飲食服務、保險企業、股份制試點企業)、"營業稅金"(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外貿投資租賃、旅游企業)、"內部供應和銷售支出"(運輸(鐵路)企業)、"其他營業稅金"(外商投資銀行)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
目。
3.企業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一并在"固定資產"或
"在建工程"、"專項工程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轉讓時應交納的
土地增值稅,借記"固定資產清理"、"在建工程"、"專項工程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
三、企業交納土地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業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按稅法規定預交的土地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待該房地產營業收入實現時,再按本規定第二條第1、2款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進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補交的土地增值稅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預交土地增值稅的企業,"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的借方余額包括預交的土地增值稅。
五、為了提供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依據,企業應將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等,在有關會計科目或備查簿中詳細登記。
六、企業按規定補交應由已實現的1994年經營損益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實際補交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
規定印發之日期間的土地增值稅參照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對納稅人因發出貨物、價外收費、殘料收入、“三包”收入(應按修理修配申報)等應作銷售而未作銷售而少記銷項稅額的調整分錄:
借:應收賬款(現金等)
貸:產品銷售收入(營業外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