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用氣量應根據當地供氣原則和條件確定,包括下列各種氣量:1、居民生活用氣量;2、商業用氣量;3、工業企業生產用氣量;4、采暖通風和空調用氣量;5、燃氣汽車用氣量;6、其他氣量。注:當電站采用城鎮燃氣發電或供熱時,尚應包括電站用氣量。3.1.2各種用戶的燃氣設計用氣量,應根據燃氣發展規劃和用氣量指標確定。3.1.3居民生活和商業的用氣量指標,應根據當地居民生活和商業用氣量的統計數據分析確定。3.1.4工業企業生產的用氣量,可根據實際燃料消耗折算,或按同行業的用氣量指標分析確定。3.1.5采暖通風和空調用氣量指標,可按國家現行標準《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CJJ34或當地建筑物耗熱量指標確定。3.1.6燃氣汽車用氣量指標,應根據當地燃氣汽車種類、車型和使用量的統計數據分析確定。當缺乏用氣量的實際統計資料時,可按已有燃氣汽車城鎮的用氣量指標分析確定。3.2燃氣質量3.2.1城鎮燃氣質量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1、城鎮燃氣(應按基準氣分類)的發熱量和組分的波動應符合城鎮燃氣互換的要求:2、城鎮燃氣偏離基準氣的波動范圍宜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城市燃氣分類》GB/T13611的規定采用,并應適當留有余地。3.2.2采用不同種類的燃氣除應符合第3.2.1條外,還應分別符合下列第1―4款的規定。1、天然氣的質量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1)天然氣發熱量、總硫和硫化氫含量、水露點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天然氣》GB17820的一類氣或二類氣的規定;2)在天然氣交接點的壓力和溫度條件下;天然氣的烴露點應比最低環境溫度低5℃;天然氣中不應有固態、液態或膠狀物質。102、液化石油氣質量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油氣田液化石油氣》GB9052.1或《液化石油氣》GB11174的規定;3、人工煤氣質量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人工煤氣》GB13612的規定;4、液化石油氣與空氣的混合氣做主氣源時,液化石油氣的體積分數應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氣的露點溫度應低于管道外壁溫度5℃。硫化氫含量不應大于20mg/m3。3.2.3城鎮燃氣應具有可以察覺的臭味,燃氣中加臭劑的最小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無毒燃氣泄漏到空氣中,達到爆炸下限的20%時,應能察覺;2、有毒燃氣泄漏到空氣中,達到對人體允許的有害濃度時,應能察覺;對于以一氧化碳為有毒成分的燃氣,空氣中一氧化碳含量達至0.02%(體積分數)時,應能察覺。3.2.4城鎮燃氣加臭劑應符合下列要求:1、加臭劑和燃氣混合在一起后應具有特殊的臭味。2、加臭劑不應對人體、管道或與其接觸的材料有害。3、加臭劑的燃燒產物不應對人體呼吸有害,并不應腐蝕或傷害與此燃燒產物經常接觸的材料。4、加臭劑溶解于水的程度不應大于2.5%(質量分數)。5、臭劑應有在空氣中應能察覺的加臭劑含量指標。4制氣4.1一般規定4.1.1本章適用于煤的干餾制氣、煤的氣化制氣與重、輕油催化裂解制氣及天然氣改制等工程設計。4.1.2各制氣爐型和臺數的選擇,應根據制氣原料的品種,供氣規模及各種產品的市場需要,按不同爐型的特點,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4.1.3制氣車間主要生產場所火災及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劃分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4.1.4制氣車間的“三廢”處理要求除按本章有關條文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4.1.5各類制氣爐型及其輔助設施的場地布置除按本章有關條文規定以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4.2煤的干餾制氣4.2.1煤的干餾爐裝爐煤的質量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1、直立爐:11揮發分(干基)>25%;坩堝膨脹序數11/2―4;葛金指數F―G1;灰分(干基)<25%;粒度<50mm(其中小于10mm的含量應小于75%)注:1、生產鐵合金焦時,應選用低灰分、弱粘結的塊煤。
1、燃氣引入管不得敷設在臥室、衛生間、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發電間、配電間、變電室、不使用燃氣的空調機房、通風機房、計算機房、電纜溝、暖氣溝、煙道和進風道、垃圾道等地方。2、住宅燃氣引入管宜設在廚房、走廊、與廚房相連的封閉陽臺內(寒冷地區輸送濕燃氣時陽臺應封閉)等便于檢修的非居住房間內。當確有困難,可從樓梯間引入,但應采用金屬管道和且引入管閥門宜設在室外。3、商業和工業企業的燃氣引入管宜設在使用燃氣的房間或燃氣表間內。4、燃氣引入管宜沿外墻地面上穿墻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彎曲處應加不小于DN15清掃用三通和絲堵,并做防腐處理。寒冷地區輸送濕燃氣時應保溫。引入管可埋地穿過建筑物外墻或基礎引入室內。當引入管穿過墻或基礎進入建筑物后應在短距離內出室內地面,不得在室內地面下水平敷設。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如果你說的是國標GB50028,目前執行GB50028-2006,沒有跡象表明會有2015版,而且2015年還剩2個月,不像這2個月還會發行新版本。液化石油氣儲罐充裝站與居民住宅的安全距離設計時的主要依據是《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安全距離是以儲罐外壁為基點,且與氣站的總設計容量和單罐容量相關。1、氣站總容積小于等于50立方米,且單罐容積小于等于20立方米時,距民用建筑的安全距離不小于40米。距居民區、村鎮和學校、影劇院、體育館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側建、構筑物外墻)45米;2、氣站總容積大于50立方米小于等于200立方米,且單罐容積小于等于50立方米時,距民用建筑的安全距離不小于45米。距居民區、村鎮和學校、影劇院、體育館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側建、構筑物外墻)50米;3、氣站總容積大于200立方米小于等于500立方米,且單罐容積小于等于100立方米時,距民用建筑的安全距離不小于50米。距居民區、村鎮和學校、影劇院、體育館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側建、構筑物外墻)70米;4、氣站總容積大于500立方米小于等于1000立方米,且單罐容積小于等于200立方米時,距民用建筑的安全距離不小于55米。距居民區、村鎮和學校、影劇院、體育館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側建、構筑物外墻)9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