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1. 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不足5年對外銷售
營業稅及附加:售房款全額×5.6%
個人所得稅:(售房款全額-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20%
2. 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含5年)年對外銷售
個人所得稅:(售房款全額-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20%
(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省內夫妻雙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3. 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不足5年對外銷售
營業稅及附加:售房款全額×5.6%
個人所得稅:(售房款全額-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20%
4. 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含5年)年對外銷售
營業稅及附加:(售房款全額-原值)×5.6%
(原值:購買房屋時開具的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
個人所得稅:(售房款全額-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20%。
(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夫妻雙方省內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5. 個人轉讓非住宅
營業稅及附加:(售房款全額-原值)×5.6%
(原值:購買房屋時開具的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
個人所得稅:(售房款全額-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20%
印花稅:售房款全額×0.5‰
土地增值稅:售房款全額×5%
6.單位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
營業稅及附加:(售房款全額-原值)×5.6%
(原值:購買房屋時開具的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
印花稅:售房款全額×0.5‰
土地增值稅: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清算
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征管法》規定的程序核定。
契稅:
一、土地權屬轉移 按4%稅率征收契稅。
二、房屋權屬轉移
(一)1997年9月30日前,買和贈與契按6%稅率征收契稅,典契按3%稅率征收契稅;
(二)1997年10月1日后,分以下四種情況:
1.非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按4%稅率征收契稅;
2.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不同時期執行不同政策:
(1)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按4%稅率征收契稅;
(2)1999年8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按4%稅率減半征收契稅;
(3)2005年11月1日至今,按3%稅率減半征收契稅;
3.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自2007年8月1日起,按3%稅率減半征收契稅;
4.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按1%稅率征收契稅;
5.2011年10月1日起,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房屋交易稅費是簽訂預售合同時需繳納的稅費。
印花稅:稅率為1‰,買賣雙方各0.5‰。 公證費:費率為房款的3‰,計費前提為合同公證之時,繳納人為買受人。 律師費:費率為房款的2.5‰-4‰,計費前提為簽署房屋預售合同時,繳納人為買受人。
房產交易涉及的稅收是指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買方按國家規定征收一定比例的稅收,根據地區的不同稅種和稅收比例也略有不同,主要稅種有:契稅(按交易價1%~5%征收)、個稅(按交易價1%征收)、營業稅(按交易價5.55%征收)、 印花稅(按交易價0.1%征收)。其中契稅是必交的;個稅征收兩個條件滿足其一就征收:(1)原主擁有兩套以上(含兩套)房產的,(2)原房證的出證日期,一般是出證日期5年以內的,營業稅是按原房證的出證日期決定的,一般是出證日期5年以內征收,5年外不收。
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1. 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不足5年對外銷售
營業稅及附加:售房款全額×5.6%
個人所得稅:(售房款全額-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20%
2. 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含5年)年對外銷售
個人所得稅:(售房款全額-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20%
(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省內夫妻雙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3. 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不足5年對外銷售
營業稅及附加:售房款全額×5.6%
個人所得稅:(售房款全額-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20%
4. 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含5年)年對外銷售
營業稅及附加:(售房款全額-原值)×5.6%
(原值:購買房屋時開具的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
個人所得稅:(售房款全額-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20%。
(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夫妻雙方省內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5. 個人轉讓非住宅
營業稅及附加:(售房款全額-原值)×5.6%
(原值:購買房屋時開具的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
個人所得稅:(售房款全額-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20%
印花稅:售房款全額×0.5‰
土地增值稅:售房款全額×5%
6.單位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
營業稅及附加:(售房款全額-原值)×5.6%
(原值:購買房屋時開具的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
印花稅:售房款全額×0.5‰
土地增值稅: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清算
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征管法》規定的程序核定。
契稅:
一、土地權屬轉移 按4%稅率征收契稅。
二、房屋權屬轉移
(一)1997年9月30日前,買和贈與契按6%稅率征收契稅,典契按3%稅率征收契稅;
(二)1997年10月1日后,分以下四種情況:
1.非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按4%稅率征收契稅;
2.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不同時期執行不同政策:
(1)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按4%稅率征收契稅;
(2)1999年8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按4%稅率減半征收契稅;
(3)2005年11月1日至今,按3%稅率減半征收契稅;
3.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自2007年8月1日起,按3%稅率減半征收契稅;
4.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按1%稅率征收契稅;
5.2011年10月1日起,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