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等,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根據《關于規范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使用印章時,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經會議討論同意并經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后方可使用.
一是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和農業生產的特點。我國人多地少,仍處于不發達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把農村土地承包給農民實行家庭經營,既能發揮我國農民勤勞智慧和精耕細作的傳統,又能以土地為基礎建立基本的生活保障,為今后長期發展提供前提和條件。家庭承包經營適應農業生產的特點,農戶可以根據天氣、環境、市場等變化和動植物生長發育狀況,自主安排勞動時間,及時做出決策,保證農業生產順利進行。家庭承包經營加上社會化服務既適應傳統農業,也適應現代農業的要求。實行家庭承包經營,農戶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收益權。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土地的經營規模會逐步擴大,但這改變不了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發展到今天,家庭農場仍是占主導地位的農業經營形式。隨著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可以通過發育社會化服務組織來解決。《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承包方式。其它各章節都是圍繞鞏固和完善這個基本經營制度為中心展開的。
二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了保持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法》一是明確了農民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長期性。法律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二是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具體內容。法律明確規定了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了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等。
土地承包經營權隨著土地承包合同生效而產生,但又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賦予農民的,期限、內容、效力、變更都是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的。這樣規定,體現了黨和國家始終把調動農民積極性作為制定農村政策的首要出發點的原則,是我們黨始終維護農民根本利益,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可以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依法賦予農民的基本權利,是絕大多數農民賴以生產、生活的基礎。
三是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包括發包方和承包方,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立法的重點。對承包方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發包方有權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發包方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村民委員會和任何個人侵犯承包方的合法權益,承包方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為強化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特別是針對我國農業發展進入新階段以來,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方面出現的新情況,如不尊重農民的經營自主權,不顧農民意愿和市場條件,強迫改變種植結構、強迫農戶流轉承包地、收回外出務工農民承包地等現象,《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并對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的,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作了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變更土地承包關系的條件和程序。
《農村土地承包法》高度重視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由于種種原因,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侵害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出嫁女長期得不到承包地,有的婦女離婚后承包地無著落。對此法律都有明確規定。
四是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保持農村社會穩定。依法保護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根到底是為了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保持農村社會穩定。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為保護耕地和其它農業資源,促進土地資源的有效開發和持續利用,從實現耕地等農業資源的永續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高度,對承包土地的利用作出了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