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面高度指墻長。寬度是指厚度。短肢剪力墻的定義(1)短肢剪力墻是指墻肢截面高度與厚度之比為5~8的剪力墻;(2)高層建筑結構不應采用全部短肢剪力墻的剪力墻結構;(3)短肢剪力墻較多時,應布置筒體(或一般剪力墻),形成短肢剪力墻與筒體(或一般剪力墻)共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墻結構。短肢剪力墻的界定方法規程相關規定:《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第7.1.2條規定了高層建筑結構不應采用全部短肢剪力墻的剪力墻結構。短肢剪力墻較多時,應布置筒體(或一般剪力墻),形成短肢剪力墻與筒體(或一般剪力墻)共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墻結構,并且應符合一系列規定。第7.1.3條規定了B級高度高層建筑和9度抗震設計的A級高度高層建筑,不應采用第7.1.2條規定的具有較多短肢剪力墻的剪力墻結構。短肢剪力墻結構的必要條件:抗震設計時,短肢墻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傾覆力矩不大于結構總底部地震傾覆力矩的50%。短肢剪力墻結構的下限:當短肢墻較少時,如短肢墻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傾覆力矩小于結構總底部地震傾覆力矩的15%~40%,則可以按普通剪力墻結構設計。下限規范沒有規定,用戶可以靈活掌握。B級高度高層建筑和9度抗震設計的A級高度高層建筑,即使置筒體,也不能采用。其最大適用高度比高規表4.2.2-1中剪力墻結構的規定值適當降低,且7度和8度抗震設計時分別不應大于100m和60m。如果在剪力墻結構中,只有個別小墻肢,不應看成短肢剪力墻結構而應作為一般剪力墻結構處理。短肢剪力墻結構,其首先應是全剪力墻結構。短肢剪力墻結構中,應有足夠的長肢剪力墻。如果把短肢墻看成異形柱,則短肢剪力墻結構可以認為呈框剪結構的變形特征。當結構形式符合短肢剪力墻結構形式后,才能在軟件“總信息”參數的結構體系中,定義結構為“短肢剪力墻結構”。當采用殼元模型時,應加細單元的劃分。(宜把默認的2改為1)短肢剪力墻結構有時用薄壁桿元(TAT)可能更合適。因短肢墻的模型更符合薄壁桿元模型,采用殼元則有單元劃分不細的問題。短肢剪力墻的與異形柱的區別對于12~16層的小高層建筑結構,采用既可以保證結構的剛度、位移,又可以使室內空間方正合理。所以短肢剪力墻結構得以普遍應用。短肢剪力墻的受力、變形特征,類似以框剪結構。但比框架結構的剛度分配、內力分配更合理,結構的變形協調導致的豎向位移差別,也比框剪結構小,則傳基礎荷載更均勻、合理。1、短肢墻與異形柱的區別截面尺寸:柱:H/B;在加強區,“復雜高層結構”的設計要比“短肢剪力墻”結構嚴得多。結構的薄弱部位也是在底部轉換層區,所以這類結構應該按“復雜高層結構”來設計。 ;轉換層上部剪力墻應按框支剪力墻結構的要求,設置加強鋼筋。 ;對于非加強區部位的短肢墻設計,可以參考“短肢剪力墻結構”的要求,適當加強構造。當然,也可以按短肢剪力墻結構設計的要求設計。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