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建房合同:
甲方:————,身份證號:——————(顯名股東)
乙方:,身份證號:。(隱名股東)
丙方:,身份證號:。(隱名股東)
丁方:,身份證號:。(隱名股東)
戊方:,身份證號:。(隱名股東)
己方:,身份證號:。(隱名股東)
庚方:,身份證號:。(隱名股東)
各方本著互相信任、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過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協商,決定由賀志遠代表七方與楊磊、范進才、楊勝淼(另外三個顯名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河南省銀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基公司),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訂立本協議的宗旨
股東擬在龍湖組建公司,主營預拌混凝土生產、銷售,公司命名“河南省銀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組建時總投資人民幣990萬元,顯名股東4人,其中自然人股東楊磊占51%股權,自然人股東賀志遠占 %股權,自然人股東范進才占15%的股權,自然人股東楊勝淼占10%股權。
甲方成為銀基公司的顯名股東,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成為銀基公司的隱名股東,行使股東權時,先由七方形成決議,再由甲方代表七方行使。
第二條 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各方的權利:
(1)按照出資額所占比例對銀基公司 %的股權享有所有權和分取紅利;
(2)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3)按出資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由甲方代表行使;
(4)有委托甲方查閱銀基公司的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表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協議規定轉讓出資和優先購買其他協議方轉讓的出資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銀基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本協議的權利。
2.協議各方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協議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協議方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交付甲方代收,甲方出具代收手續;
(2)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協議方承擔違約責任;
(3)出資繳納完后,協議各方不得抽回出資;
(4)協議各方以其出資額為限對銀基公司承擔責任;
(5)遵守本協議內容。
第三條 各方出資的方式、數額和期限
1、甲方以貨幣方式出資55萬元,占銀基公司5%的股權。
2、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 55 萬元,占銀基公司 5 %的股權。
3、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 44萬元,占銀基公司 4 %的股權。
4、丁方以貨幣方式出資33萬元,占銀基公司3%的股權。
5、戊方以貨幣方式出資22萬元,占銀基公司2%的股權。
6、己方以貨幣方式出資11萬元,占銀基公司1%的股權。
7、庚方以貨幣方式出資20萬元,占銀基公司2%的股權。
出資應于2011年6月30日以前足額繳納完畢,貨幣出資甲方出具代收手續,將股款收據復印件交協議各方備案,甲方保管原件;待銀基公司注冊手續完畢后,由銀基公司財務,根據各方出資數額和所占股權數,出具股權證。
第四條 協議各方轉讓出資的條件
1.協議各方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2.協議方向協議方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協議方一致同意。
3.經協議各方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協議方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條 生產管理機構設置
股東出資后,盡快組建財務、試驗室、生產、營銷等職能部門,組織建站施工、設備制作,公司注冊等工作,盡快使銀基公司攪拌站投產。
第六條 盈利分配及虧損負擔
利潤分配:按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虧損負擔:按各方的出資比例負擔,但是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七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期限為1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銀基公司在工商登記機關核準期限為準。
第八條 銀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協議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但通過簽訂協議延長協議期限而續存的除外;
(2)全體協議方一致同意解散,并能形成銀基公司股東會決議;
(3)因銀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銀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2.依照前款規定解散的,應當在15日內成立由協議方組成的清算組。
3.銀基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協議方、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銀基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4.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銀基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銀基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進程中產生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銀基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5.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6.清算組在清理銀基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全體協議方確認。
銀基公司財產能清償合作體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銀基公司債務。
銀基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協議各方所占銀基公司股權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銀基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銀基公司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協議方。
7.因銀基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銀基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銀基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8.銀基公司清算結束,清算組制作的清算報告經全體協議方確認后,并報送工商登記部門,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9.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銀基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銀基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協議方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協議依期如數提交出資時,每逾期一天,違約方應交付應交出資額的1‰作為違約金給守約方。
第十條 因各種原因導致各股權方不能體現各協議方原本意愿時,經全體協議方一致同意,可終止本投資活動,出資款應當返還各協議方,所耗費用由各協議方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協議各方之間如發生糾紛,應本著有利于合作事業發展的原則及誠實信用的原則,予以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訴訟。
本協議一式八份,協議方各執一份,銀基公司備案一份,經全體協議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己方:
庚方:
簽訂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