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類:廣陵區、維揚區
三類:邗江區、高郵市、儀征市、江都市、寶應縣
一、二、三、四類地區征地補償費新的最低標準,分別為每畝5萬元、4.4萬元、3.5萬元、3萬元。其中,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為2.4萬元、2.1萬元、1.8萬元、1.6萬元,安置補償費最低標準分別為2.6元、2.3萬元、1.7萬元、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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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
全市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確定土地補償費標準。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最低標準: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邗上、蔣王、汊河、楊廟、瓜洲、杭集、槐泗、沙頭,下同)每畝21000元,其中常年種植的菜地每畝300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寶應縣、高郵市、江都市、儀征市每畝18000元,其中常年種植的菜地每畝22000元。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征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每人230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寶應縣、高郵市、江都市、儀征市每人17000元。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執行我市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如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標準高于我市,執行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標準。
(三)青苗補助費
一般按一熟作物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1、麥子、油菜: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每畝為10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征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每畝900元。
2、水稻: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每畝為12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征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1100元。
3、蔬菜: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每畝為18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征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每畝1500元。
4、棉花:每畝1000元。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在《揚州市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揚府發〔2002〕84號)確定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基礎上,相應調整地上附作物補償標準。市區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另行公布,未正式公布前,各區仍按《揚州市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揚府發〔2002〕84號)確定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上述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作出相應調整,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調整后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調整后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助費最低標準從2011年4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經依法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原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二、確保征地補償費落實到位
各地要嚴格執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在征地報批前,要將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存入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專戶。認真執行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確認程序和征地批準后的兩公告一登記、補償安置方案批準等程序。征地補償費必須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農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未能調整其他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其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不少于8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選擇貨幣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必須按時全額發給農民,嚴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對不按規定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嚴肅處理。要建立健全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確保征地補償費支付到位,事關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全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征地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履行有關程序,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各項工作。要加強政策宣傳,提高各級人民政府與各有關部門依法征地、依法補償安置的自覺性,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認真做好新老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的征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要嚴肅紀律,規范土地審批管理,不允許在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前突擊批地,不允許采取變通的方式降低補償安置標準、延遲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確保征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