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4月2
(一)逾期交付房屋糾紛。逾期交房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開發商本身怠于履行的因素,也有行政主管機關強制變更規劃、采用新型配套設施等開發商不能控制的原因。不管什么原因,只要不構成不可抗力,賣方就
(一)協商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合同簽訂之后.在履行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
小產權 嚴格的說 不具備法定意義上的產權 只允許村里同村村民之間買賣 去大隊改名即可 外村或者非農業是不允許買這種房子的 尤其非農業 但是當今中國 小產權的房子不占少數 也有不少購買的 住著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 國家早晚會
答:(1)依據最高院相關的司法解釋,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即該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2)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合同法》、《物權法》、《城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