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生登記,應持下列證件證明:1、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到原發證醫療機構補辦后辦理。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4、超計劃生育、非婚生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1)、(2)項證件證明及嬰兒母親或父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基本簡介我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后,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我國戶口遷移政策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干部、職工及其家屬、學生、軍人及其家屬等各類群體,而且由于落戶地的不同,具體辦理程序也略有差別。因此建議公民在辦理有關戶口遷移手續時,查詢當地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的有關信息?;绢愋褪袃葢艨谶w入 折疊辦理市內戶口遷入,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1)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市內戶口遷移證;(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3)新立戶的要有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明;(4)遷入人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已滿16周歲,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每人交照片一張;(5)因結婚遷入的要持結婚證;(6)遷入農村地區的農業人口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7)遷入非直系親屬戶內的,應征得遷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市內戶口遷出 折疊辦理市內戶口遷出,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1)遷出人的居民戶口簿;(2)農業人口遷出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入戶的證明。外埠農業人口 折疊外埠農業人口與本市農業人口初婚申請入農業戶口應向其配偶戶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材料:(1)入戶申請書;(2)申請人、被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3)結婚證書;(4)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鄉(鎮)證明;(5)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鄉(鎮)證明。遷往外省市戶口 折疊辦理遷往外省市戶口,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1)遷出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2)外省市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準遷證;(3)因大、中專院校招生、畢業分配等原因遷出戶口應出示相應的證明。外省市遷入本市 折疊辦理外省市遷入本市的戶口,應向遷入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證件:(1)遷入人的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和居民身份證;(2)市局、分(縣)局開具的入戶證明;(3)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4)18周歲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5)畢業分配應持報到證和接收單位局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的報戶口證明和接收單位證明。遷移分類有合法固定住所類居民 折疊遷移申報材料: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擬遷移戶口人員戶籍證明及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申請人和擬遷移戶口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留存復印件);房產證原件(留存復印件)。此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以下材料:自建房:土地使用證;土地、規劃部門批準建房的有關材料。購買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購銷(買賣)合同原件(留存復印件);不動產銷售發票原件(留存復印件)。單位租賃給本單位職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單位證明;收取房屋租金發票或有關憑證。有相對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類 折疊屬工作調動、招工、招干入戶的:工作調動介紹信或錄(聘)用通知(或報到介紹信);調動人員登記表或錄(聘)用人員審批表;錄(聘)用人員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為被企業錄(聘)用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的相關憑證。屬軍隊轉業干部及復員退伍軍人人戶的:軍轉干部或復退軍人安置部門介紹信;隨遷軍轉干部家屬安置通知書。屬大中專(含技校)畢業生就業入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普通高等(中專、技校)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戶口遷移證。屬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入戶:投資人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完稅證》;擬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擬遷移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引進人才 折疊所需申報材料: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學歷和職稱證書;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相關證明;擬遷移戶口人員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擬遷移戶口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親屬投靠 折疊新生嬰兒入戶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書;嬰兒父母身份證或戶口簿;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書;準生證或生育證(其中: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出具征收社會撫養費憑證)。夫妻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結婚證書;夫妻雙方身份證或戶口薄;擬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和隨遷人員的戶或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父母子女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投靠人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近親屬投靠:出具法定監護(撫養)人喪失撫養能力或病故傷亡證明和與被投靠人確立監護(撫養)關系的公證書高校畢業生戶口遷移 折疊一、核準條件大中專院校及技校畢業生在我市就業或回原籍者。二、需審核證明材料1.《派遣報到證》(復印件)2.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勞動部門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戶證明》3、《戶口遷移證》(回原籍入戶者需原戶口本或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4.《居民身份證》(如在院校未領證者,需有院校的相應證明;如遺失證者,需辦理報失手續)5.在本市就業的畢業生,需提供接收單位的證明及入戶《戶口籍》。市區居民市內戶口遷移 折疊(一)所內遷移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直接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復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復印件。(二)所間遷移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入戶派出所辦理準予遷入證明;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復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復印件。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后,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三)跨區遷移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入戶派出所辦理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審批;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復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復印件。經分局審核同意后,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1. 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 2.《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出生醫學證明書》(第二聯限本市醫院出生嬰兒); 4.《結婚證》; 5.《計劃外生育申報出生證登記證明》;(指第二胎及以上) 備注:隨父報戶口、須出具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及《居民身份證》。 夫妻倆的戶口薄,身份證,結婚證,小孩兒的準生證,出生證,居委會介紹信,如果是農村,還要有村委會開的介紹信,還有母親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開的小孩兒在當地未落戶的證明(要用出生證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