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有煤礦企業會計核算中普遍采用逐月按產量計提(山東為10元/噸),年終結清,多退少補的核算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地面塌陷補償費是根據20世紀90年代初,原能源部制定的《會計核算辦法》、《成本核算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煤炭成本地面塌陷補償費是指煤礦進行井下生產而引起民用地地面塌陷所支付的費用,如購地費,青苗補償費和按合同規定一次50戶(含50戶)以下的民戶拆遷補償費用。
1、搬遷補償費:村民房屋及其廁所、壓井、墻頭、樹木等附屬設施按每人9000元進行補償。 2、公益設施費:在每人9000元搬遷補償費的基礎上,再按每人1350元(即9000元/人×15%=1350元/人)補償給集體,用于新村址內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