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線基建、更新改造項目的施工必須遵照"建成一段,投產一段"的原則,及時驗收交接、撥接開通。未經驗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撥接開通使用。
2、施工單位要嚴格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基建、更新改造項目必須達到設計規范和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要求,且竣工資料齊全后方可申請驗收交接。
3、營業線的鐵路建設項目施工,工程完成并達到設計要求后,施工單位要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驗收交接申請;建設單位按照鐵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接辦法及時組織工程驗收交接。
驗收交接工作要在開通使用前進行。竣工驗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單位運營或投產使用,未辦理驗收交接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4、鐵路建設項目新線施工中的正、站線線路在驗交開通前要經過機車多次軋道(正線軋道50次、站線軋道30次)、檢查、整修或大型養路機械整道,直至達到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的要求,經驗收交接后方可開通。
凡正式辦理驗交手續的線路及設備,均應由設備管理單位負責維修養護。
5、車站信聯閉設備施工后,必須封鎖進行全面的聯鎖試驗,確認聯鎖關系無誤后方可開通使用,涉及列車進路使用的設備嚴禁利用列車間隔進行聯鎖試驗。
列控設備須動態試驗正確后方可開通使用
綜合驗收分兩種情況:一是竣工驗收,二是交付使用驗收。 竣工驗收由建設主管部門:建委、質檢站 規劃審批部門:規劃局、設計部門 消防審批:消防支隊 還有:環境監測、面積實測等等。
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分為靜態驗收、動態驗收、初步驗收、安全評估和正式驗收等五個階段。改建項目、簡單建設項目和小型建設項目可適當合并簡化驗收階段。 建設項目一般按整個項目進行驗收。在確保運輸安全的前提下,經批準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準的階段組織驗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辦理整個項目的驗收。
竣工驗收的依據: 1.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頒布的建設標準; 2. 國家和鐵道部頒布的設計規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3. 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4. 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含批準的修改初步設計); 5. 審核合格的施工圖(包括經批準的變更設計文件); 6. 設備技術說明書(從國外引進新技術或成套設備的,還應包括外方 提供的設計文件和新技術或成套設備的國家標準等); 7.經鐵道部批準的相關補充標準、技術條件、暫行規范等,以及建設 單位補充且經鐵道部認可的相關技術標準等。
一)靜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 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設備安裝)已按設計文件建成; 2. 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3. 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關規范、標準對工程質量和系統功能自檢合格; 5. 監理單位及咨詢單位(如果有)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6. 除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 竣工文件編制已按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基本完成。
(二)動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 靜態驗收合格; 2.《動態驗收實施方案》已經批準; 3. 動態檢測準備工作完成。
(三)初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 靜態驗收、動態驗收合格,工程質量和系統功能滿足有關標準要求; 2. 靜態驗收及動態驗收遺留問題整改完畢; 3. 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土地復墾工作經相關主管部門檢查合格; 4. 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經相關部門檢查合格; 5. 通過試運行,達到臨管運營的條件; 6.申請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準備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按規定編制完成,施工過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標投標文件等整理完畢,達到檔案驗收標準。
(四)安全評估應具備的條件: 1.初步驗收中存在的影響運營安全的問題全部得到解決; 2.臨管運營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完成。
(五)正式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初步驗收一年后; 2.臨管運營情況良好,經檢測各項指標已達到建設目標; 3.《國有土地使用證》、《無線電臺站執照》已經全部領取; 4.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建設項目檔案經相應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5.竣工財務決算已經編制完成,并通過審查; 6.建設資金已按工程進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質量保證金外與建設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資金結算,結余資金已全額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