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 購買商品住房的,提供商品房買賣(或預售、銷售)合同(已實行備案登記制度的縣(市、區)需先經備案登記)和各期購房款的收款收據。如已開具正式發票的,提供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如專用發票原件已被產權登記發證部門收取的,可提供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和契稅證原件)。
1、工向單位提出申請。
2、位經審核,開具一式三聯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準確、完整地填寫“單位名稱、單位賬號、職工姓名、職工個人賬號”等信息,并在第二聯加蓋印鑒章。
3、職工持《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身份證及有關資料原件(并提供復印件一份留存管理中心),到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4、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中名稱、賬號及其他信息填寫的完整性、準確性,個人身份證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同時,根據職工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按本操作規程進行審核,經確認與原件無誤后,復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返還提取人。
5、管理中心將符合規定的提取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資料在住房公積金綜合管理系統上進行登記操作,打印一式三聯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單,加蓋業務公章后,一聯作為提取憑證交提取人,一聯移交銀行出納作為開具存單或支票的憑證,一聯作為業務檔案存查。
6、提取人持現金存單或轉賬支票,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銀行提取現金或辦理相關支付手續。
7、提取資料不符合本操作規程規定的,管理中心將提取資料返還提取人,告知退件原因,并填寫一式二聯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退件理由書》;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答復申請人。
寧波提公積金一、租房提取條件
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行政區域(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視作同一區域)內均無自有住房,通過市場租賃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請提取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額度
(一)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則,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時段為不超過提取辦理月份之前的12個月。
(二)每月可提取的金額根據以下的租賃情形分別確定:
1、市場租賃自住住房的,市區職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額暫定為700元;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寧??h、象山縣可提取的月度限額由當地的住房公積金分中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公布,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
2、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租房月租金支出全額提取。
3、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到市場租賃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賃住房月租金補貼與市場租賃自住住房職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額之間的差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