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開發)合同的幾種形式及效力認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權、資金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要求合同一方當事人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如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一方當事人已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認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權性質與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質及效力也不一樣:1、利用宅基地與他人合作建房的,雖然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兩證一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居民(個人)興建住宅用地批準通知書),但因宅基地屬集體土地,僅供集體所有制的成員使用,合作建房合同應認定無效。2、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簽訂的合作建房合同,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了批準手續的,應認定合同有效。3、合作雙方所簽合作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參與經營活動,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雙方所簽合作合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4、合作雙方所簽合作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或者只使用房屋的,應認定雙方所簽合同為房屋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三、合作建房合同糾紛的處理1、當事人請求分配需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的房地產項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2、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房屋歸宅基地兩證一書的申辦人所有;同時,由宅基地兩證一書申辦人將投資款及利息返還出資人。3、超出規劃建筑面積的房產,補辦批準手續后合作雙方對該部分房產的分配協商不成的,一方當事人請求按合作合同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分割的,應予支持;對該部分房產增加的投資額的承擔比例,協商不成的,應按約定的投資比例或利潤分配比例承擔。4、當事人違反規劃開發建設的房屋,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并責令拆除的,合同當事人對損失的承擔比例協商不成的,應按雙方過錯大小、投資比例或利潤分配比例確定。5、合作建房合同約定僅以投資數額確定利潤分配比例,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出資,請求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分配利潤的,不予支持,雙方利潤按實際投資比例分配。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