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本行政區域內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積金繳存職工。均可以使用宿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
從2011年9月1日起,新的個稅計算方法: 應繳稅金=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三險一金)-3500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具體規定為財
扣除標準是: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