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嚴格執行2016年10月5日住房限購政策基礎上,本市戶籍成年單身(含離異)人士在本市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后,再次購買住房需滿3年。
新購買住房的,需取得產權證后滿2年方可上市交易。
各商業銀行嚴格貸款審查審批。通過不動產交易信息共享,商業銀行嚴格按照二手住房交易價格為基數發放貸款,防止虛增房價套取銀行貸款。嚴格審查首付款資金來源的真實性,堅決杜絕“首付貸”。嚴格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防范通過虛假收入證明、虛假流水、虛假交易騙取貸款。
公證機構不受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產辦理委托權限為出售、抵押(按揭除外)等內容的公證;涉及轉委托的,只能轉委托一次。
持未取得房產證即辦理委托,以及超過1次以上轉委托的公證委托書,申辦房產交易和抵押(按揭除外)登記的,不動產登記中心不予受理。
業主、房地產經紀機構公開發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須標明房源信息編碼。二手房辦理網簽時,須具備房源信息編碼。
加強對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加大聯合執法查處力度。重點查處捂盤惜售、炒作房價、違規“炒房”、制造或散布虛假消息、發布虛假房源及價格信息、誘騙消費者交易、違反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涉案開發企業、中介機構,暫停其網簽備案資格,予以公開曝光,并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平臺;對涉案從業人員記入“黑名單”;對涉嫌違法的企業和個人,由公安等部門依法處理。
除取得動遷安置房(包括實物安置和貨幣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產買賣合同,下同)時,應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成員及名下住房情況申報表》,并在申請房地產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時提交。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下稱房地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不得違反限售規定從事房地產銷售、經紀業務;在簽訂售房合同、經紀合同時,應當 履行告知義務,督促購房人如實填寫《申報表》,核對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婚姻等證明材料(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的,還應核對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 證明),并在《申報表》中簽署意見和蓋章。對已簽售房合同(包括預訂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規定、當事人已收到《不予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通知》的,房地 產企業應當辦理解除合同等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違約為由要求購房人(預訂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