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交付期限。出賣人應當在2013年10月31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5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5、該商品房經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四方驗收合格,取得“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第十一條 交接。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該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開發商至今未出示任何證明文件)
你好,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這里所規定的不能交付使用,是指包括建設方在內的任何一個對房屋進行正常使用的民事主體均不能使用。
未經竣工驗收備案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都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