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
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
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
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
積金個人帳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
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
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
金,具有兩個特征: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
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目前我所在地區的規定是要求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這個的,不分國有和私營。但有的公司是要求工作満幾年了才有年假的
不可以1、不可以使用的:因為公積金的使用范圍在同一個城市,不可以異地使用。2、公積金可以提取但是公積金賬號目前轉移不了。3、已經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只要賬號還沒有注銷的話是可以繼續使用的。4、應該是不可以的,因為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 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這個需要和公積金賬號一致的)。 以下是公積金提取的條件: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3年以上(含3年)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 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 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 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 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 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你在異地購房也是購房行為的一種,只要你出具購房合同和發票,就可以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