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為建筑安裝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僅適用于本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招標的評標。 第二條 本辦法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評標工作由抽取的專家組建成的評標委員會承擔。評標委員會 由抽取的經濟、技術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總人數為 5 人,且應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并遵從北京市建委有關規定。其中, 抽取專家人數為4人:經濟專家1人,技術專家3人;招標人擬派專家為1人。 第四條 評標原則 本工程評標委員會應依法按下述原則進行評標。 1.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科學、擇優的原則 3.反不正當競爭的原則 第五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及本工程《招標文件》要求對投標人《投 標文件》進行定量評分,并從中評選出合格的有序的綜合得分最高的前三 位投標人作為本施工招標候選人,推薦給招標人。招標人依據評標委員會 的推薦意見,確定綜合得分最高的候選人為本工程的中標人;當得分并列 時,報價低者優先排序。當中標人自動放棄中標時,招標人將確定綜合得 分第二名的候選人為本工程的中標人,依次類推,當三位中標候選人全部 放棄中標時,招標人將對本工程重新組織招標。 第六條 招標人接受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對本工程的 招標、投標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 二、評標內容、有關規定及說明 第七條 本工程評標工作采用兩段三審方式進行。所謂“兩段”指初審 階段和終審階段;“三審”是指評標階段進行的技術暗標評審、符合性與完 整性評審、商務標評審(包括修正錯誤)。 (一)初審階段 1、通過技術暗標評審主要條件: (1)工期合理,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2)進度計劃安排合理,進度控制措施科學可靠; (3)機械設備齊備,配置合理; (4)組織機構和專業技術力量能滿足施工需要;投標文件中關于項目經 理、技術負責人和各專業技術負責人的配置必須和投標單位在資格預審中 向建設單位申報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各專業技術負責人的設置保持 一致; (5)施工方案全面、具體,擬用的技術先進、科學和可行; (6)工程質量、安全及環保保證措施可靠,可行; (7)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科學、合理、可行。 2、《招標文件》符合性與完整性評審: 為保證評標的準確和公正,提高評標活動的效率,評標委員會應當根 據《招標文件》規定,對《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進行符合性與完整性 評審,判定是否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如果《投標文件》屬實質上不響 應《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人將予以拒絕。被評標委員會拒絕的投標人 的《投標文件》,不再進行評審。《投標文件》符合性與完整性評審包括 下述具體內容(但不限于): (1)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打印或填寫,字跡清晰可辨。 (2)《投標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印鑒或簽字齊全,或投標人授權的代 理人印鑒或簽字齊全,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3)標明的投標人與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申請人未發生實質性改變。 (4)按要求填報了投標書; (5)文件中規定的其它文件和資料。 3、通過經濟標評審的主要條件 (1)投標報價合理; (2)子目列項完整,無嚴重錯項、漏項; (3)未提出與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相悖的要求; (4) 財務能力、信譽良好; (5)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報價合理、符合要求。 4、修正錯誤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下述原則,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錯誤修 正。 (1)評標委員會出于判定投標價格是否合理的目的,對已被確定為響應 《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報價書》中的各項價格和費率進行校核,檢查 其是否有計算或累計上的算術錯誤,招標人修正錯誤的原則如下: a.如果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表示 的數額為準; b.當標出的單價或費率同數量的乘積校核值與標出的乘積不一致時, 以標出的單價或費率為準,并修改乘積;除非招標人認為單價有明顯的小 數點錯位,此時應以標出的總額為準,并修改單價; c.當標出的分項乘積累積出的總額與標出的總額不一致時,以標出的 分項乘積為準,并修改標出總額。招標人及其評標委員會按上述修改錯誤 的方法所得出的計算結果,其目的僅在于確定投標價格以及各項單價、費 率的合理性,并針對這種合理性依據本評標辦法對投標人報出投標價格進 行評判。特別強調:這種校核、修正的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改變投標人的 投標價格和影響最終的中標價格。 (2)除前款所述對投標人的投標價格的錯誤修正原則外,對投標人的 投標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錯誤或失誤,只要這種錯誤或失誤不構成對工 程的范圍、質量、實施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對招標人的利益及投標人的義 務等方面產生不公正的影響,則招標人將依據下述原則修正此類錯誤或失 誤。 a.對同一內容,在投標文件的不同位置有不同的描述時,聯系前后文 字含義,以符合其本來含義的描述為準。如果不能對其本含義做出明確判 斷,則以對招標人有利的描述或招標人認定合理的描述為準; b.對明顯的且可以推知其原義的筆誤,將依據其原義進行修正; c.對除前述三類以外的其他錯誤或失誤,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依 其可以推知的正確含義進行必要的修正。 (3)一旦投標人中標,招標人依據上述原則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進行修正,將交由投標人確認并補正并納入雙方簽訂的相應的合同文件中。
第二十八條 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其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作進一步評審、比較。
第二十九條 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第三十條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第三十一條 根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價格調整方法,以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以及投標文件的商務部分作必要的價格調整。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和標準,但評標委員會無需對投標文件的技術部分進行價格折算。
第三十三條 根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完成詳細評審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標價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標價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對商務偏差的價格調整和說明以及經評審的最終投標價。
第三十四條 不宜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一般應當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審。
第三十五條 根據綜合評估法, 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衡量投標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評價標準,可以采取折算為貨幣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權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對各個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時,應當將量化指標建立在同一基礎或者同一標準上,使各投標文件具有可比性。
對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進行量化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對這兩部分的量化結果進行加權,計算出每一投標的綜合評估價或者綜合評估分。
第三十七條 根據綜合評估法完成評標后, 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綜合評估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綜合評估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所作的任何修正、對商務偏差的調整、對技術偏差的調整、對各評審因素的評估以及對每一投標的最終評審結果。
第三十八條 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 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中標人所投的備選標進行評審,以決定是否采納備選標。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標不予考慮。
第三十九條 對于劃分有多個單項合同的招標項目,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為獲得整個項目合同而提出優惠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投標人提出的優惠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將招標項目作為一個整體合同授予中標人。將招標項目作為一個整體合同授予的,整體合同中標人的投標應當最有利于招標人。
第四十條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