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配合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的改革,貫徹落實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針,根據國發[1989]3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的
簡單看一下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具體辦法有協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議、招標或拍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以出讓或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通過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 1、出售;2、交換;3、贈與;4、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5、一方提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
主要如下: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閑置土地。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