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和個人, 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市區城市居民常住戶口(享受宅基地政策或擁有承包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
(二) 申請人家庭成員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請人家庭為無房戶;
(四)申請人屬未婚人員的,應當年滿 28 周歲。
申請人屬新就業人員的,可不受上述年齡限制,但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從畢業的次月起到申報登記時計算, 畢業不滿5年,且已繳納了社會保險。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申報登記制度。 符合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申報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房困難家庭申報登記表;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薄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申請人屬新就業人員的,還需提交本人學歷證書、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等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上述無房證明和收入證明材料,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出具。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受理申報登記材料后,應當初審并匯總上報住房保障部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信息數據庫和分戶檔案,并實行動態管理,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管理的依據。
在芝罘區、萊山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符合條件且已登記入庫的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提出書面申請。
(二)受理。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對其準確性、完整性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報送區住房保障部門。
(三)錄入。區住房保障部門在對申請材料進行清點、核對后,應當在5日內將其錄入信息管理系統,將數據庫及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四)審核。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組織房屋登記、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單位在15日內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認定。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分類配租。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區分供應對象的不同類型和申請數量, 合理確定對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業人員的房源供應數量, 并采取分別排序等方式,分類確定入圍家庭(人員)并實施配租。
(六)公示。公共租賃住房入圍家庭(人員)情況,應當分別通過新聞媒體、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等渠道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七)發證。公示期滿后,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入圍家庭(人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制作《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證明》發放給申請人,并將配租家庭(人員)明細送達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
(八)實施保障。配租家庭(人員)應當憑《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證明》,在規定期限內與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營機構(出租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屬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作為出租人。租賃合同應當載明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基本情況、房屋使用要求、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物業服務費等費用繳納、維修責任、退出約定及違約責任等事項。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5年。 已準予配租的家庭(人員),超出規定期限未簽訂租賃合同的,視同放棄本批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并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福山區、牟平區、開發區、高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辦理工作,由各區政府(管委)組織本區住房保障等部門實施,并定期將保障情況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市區城市居民常住戶口(享受宅基地政策或擁有承包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
(二) 申請人家庭成員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請人家庭為無房戶;
(四)申請人屬未婚人員的,應當年滿 28 周歲。
申請人屬新就業人員的,可不受上述年齡限制,但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從畢業的次月起到申報登記時計算, 畢業不滿5年,且已繳納了社會保險。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申報登記制度。 符合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申報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房困難家庭申報登記表;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薄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申請人屬新就業人員的,還需提交本人學歷證書、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等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上述無房證明和收入證明材料,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出具。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受理申報登記材料后,應當初審并匯總上報住房保障部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信息數據庫和分戶檔案,并實行動態管理,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和管理的依據。
在芝罘區、萊山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符合條件且已登記入庫的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提出書面申請。
(二)受理。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對其準確性、完整性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報送區住房保障部門。
(三)錄入。區住房保障部門在對申請材料進行清點、核對后,應當在5日內將其錄入信息管理系統,將數據庫及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四)審核。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組織房屋登記、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單位在15日內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認定。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分類配租。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區分供應對象的不同類型和申請數量, 合理確定對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業人員的房源供應數量, 并采取分別排序等方式,分類確定入圍家庭(人員)并實施配租。
(六)公示。公共租賃住房入圍家庭(人員)情況,應當分別通過新聞媒體、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園區管委)等渠道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七)發證。公示期滿后,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入圍家庭(人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制作《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證明》發放給申請人,并將配租家庭(人員)明細送達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
(八)實施保障。配租家庭(人員)應當憑《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證明》,在規定期限內與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營機構(出租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屬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作為出租人。租賃合同應當載明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基本情況、房屋使用要求、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物業服務費等費用繳納、維修責任、退出約定及違約責任等事項。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5年。 已準予配租的家庭(人員),超出規定期限未簽訂租賃合同的,視同放棄本批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并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福山區、牟平區、開發區、高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辦理工作,由各區政府(管委)組織本區住房保障等部門實施,并定期將保障情況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
公租房申請人需本市市區戶口
園區自建公租房可自行組織向職工配租
政府建設和社會機構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由住房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園區、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可自行組織對本園區、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配租,并將配租情況明細報住房保障部門備案。人才公寓、農民工公寓、干部教師周轉房等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按有關規定配租。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和個人,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市區城市居民常住戶口(享受宅基地政策或擁有承包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申請人家庭成員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請人家庭為無房戶;申請人屬未婚人員的,應當年滿28周歲。
另外,申請人屬新就業人員的,可不受上述年齡限制,但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畢業的次月起到申報登記時計算,畢業不滿5年,且已繳納了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