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包括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和土地增值稅等。
房屋買賣所需繳納的稅契,根據國家契稅條例的規定,房屋買賣要向國家交納契稅,征收的標準是按房屋買賣成交價的3%~5%收取,全部由買方負擔。
屋買賣需要交納稅費如下:
1、印花稅
對房屋買賣雙方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要貼在房屋買賣契約正本上,按照房屋買賣成交價的0.3‰交納。
營業稅 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為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及其他附著物營業額的5%。
2、城市維護建設稅
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同時交納。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營業稅稅額的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教育費附加 這是國家為發展教育事業、籌集教育經費而征收的一種附加費,依營業稅額為計費依據,稅率為3%.。
3、房產稅
房產稅是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征收的一種稅收。
房產稅實行的是比例稅率:①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②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計算公式:①房產稅應納稅額 = 房產評估值×70%×1.2%或:房產原值×70%×1.2%②房產稅應納稅額 = 租金收入×12%
房屋買賣所需繳納的費 手續費 辦理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后,由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交納手續費,征收的標準是按照國家房屋買賣成交價或最低保護價的1%,由買賣雙方各繳納一半。
4、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對住房收取的,從現行按房屋價值量定率計收、按房屋建筑面積定率或定額計收、按套定額計收等,統一規范為按套收取,每套收費標準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統一規范為按宗定額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核定。
5、證書工本費 每件收費4元;共有權執照及他項權利執照,每件收費2元。印花稅,每件5元。 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6、土地出讓金 指各級政府土地出讓主管部門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單位或個人,按規定向單位或個人收取的土地轉讓價款。 土地有償使用費 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7、土地增值稅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 應納稅額 = 增值額×適用稅率 增值額 = 轉讓收入-扣除項目金額 轉讓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8、土地收益金 (土地增值費) 土地收益金按房地產交易建筑面積計收。在房地產買賣中,從超過房產評估價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過房產評估價格一倍以內的按不超過20%收取;二倍以內的按不超過30%收取;三倍以內的按不超過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對出租的房屋,參照上述比例從超過限額標準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體收取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建設部門確定。
9、土地稅費 征地管理費 征用土地管理費的收取分(一)全包征地方式(二)實行半包方式(三)實行單包方式征地(四)只辦理征地手續不負責征地工作。具體收費標準詳見該辦法第5條 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10、土地證書 工本費 普通證書,個人每證5元,單位每證10元;國家特制證書,單位和個人均為每證20元;對“三資”企業頒發土地證書的工本費收費標準為每證20元。 土地權屬調查費、地籍測繪費 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農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