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2-2008年度設立的企業,所得稅歸國稅管理;2009年始按主體稅種劃分,即繳納增值稅為主的,歸國稅管理,繳納營業稅為主的,歸地稅管理。2、有時主營業務沒在國稅,所得稅卻交的國稅,這有可能是2008年以前成立的企業。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
一、基本規定
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實行以下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三)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四)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業,是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及有關規定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成立的企業。
三、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研究和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本著保證稅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給納稅人增加額外負擔的原則,確保征管范圍調整方案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稅收分三類:1、國稅征收;2、地稅征收;3、國稅與地稅共享征收。 一、國稅征收:消費稅(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地稅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 三、國稅與地稅共享征收:1、增值稅:國稅75%,地稅25%;2、營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國稅,其余部分歸地稅;3、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及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國稅,其余部分國稅與地稅按60%與40%比例共享。4、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與企業所得稅相同。5、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國稅,其余歸地稅。6、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國稅,其余部分歸地稅。7、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94%歸國稅,其余6%和其他印花稅收入歸地稅。
增值稅屬于行為稅類。也稱為特定行為目的稅類,它是國家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以納稅人的某些定行為為課稅對象的稅種。開征行為稅類的主要目的在于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客觀需要,限制某些特定的行為。這類稅收的特點是:征稅的選擇性較為明顯,稅種較多,并有著較強的時效性,有的還具有因時因地制宜的特點。我國現行的屠宰稅、筵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都屬于這類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