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新婚姻法對于房產分配的規定,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字下的話,夫妻雙方如果有共同還貸的行為在離婚的時候應該考慮給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新婚姻法對房產分配如何要求?但是你的情況屬于自己全款購買,在離婚的時候,
1、新婚姻沒有相關規定但送彩禮是贈與行為 2、根據《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贈與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銷贈與: 3、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4、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此處的扶養義務不論
新婚姻法房子規定: 屬于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
現行婚姻法是2001年修正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01年4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