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規定: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規定: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一、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土地的解釋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土地,是指在這些區域范圍內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關于征稅范圍的解釋
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和郊區。
縣城的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由上述規定可知,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和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征收范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但征稅范圍不包括農村。
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從2009年12月1日起,對于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使用證確認的土地面積納稅,未取得證書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同時地下納稅減征50%。
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在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與土地出讓方或轉讓方簽訂相關合同,合同上會注明地塊、地點、土地面積和土地用途的。根據這些土地使用權證以及相關信息,由地稅局征收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其稅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