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居住用地使用權年限為70年。本案中,若小劉依法購房并取得房屋產權登記證書,房屋產權歸小劉所有,房屋產權不同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法律只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了70年的期限,且屆滿后自動續期。
新公布的《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屆滿后自動續期。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 有人說,這是給買了房子的階層一顆“定心丸”,告訴他們房子作為私有財產得到了法律保護,可以傳給子孫。但也有些人擔心,法律并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作出明確規定,給產權帶來了不穩定的因素。 這一擔心,涉及中國改革中的一個制度瓶頸,必須突破。眾所周知,如今雖然許多人成了有房階層,但房子是蓋在國有土地上的。70年后土地使用期滿,房子是你的,土地是國家的。這就像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中描述的交易一樣:欠我的債還不了,就還我你心口的一塊肉!但是,對方在要割肉時說:你可以拿走這塊肉,但不能拿走一滴血。結果,因為血的所有權沒有讓渡,肉的所有權也成了空話。 住房和土地的所有權,就是這種血肉關系:要讓渡就全讓渡,只給肉不給血,肉也等于沒給。土地國有,住房怎么私有?所以,《物權法》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試圖從技術上解決這個理論難題。 不過,誠如批評者所指出,這種解決方式還是留下了條尾巴:70年后續期時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沒有規定,定價權顯然還在國家手里。如果國家把土地使用權價格提高到房主承受不了,房主還是不得不放棄對自己住房的所有權。這就是個漏洞。所以說期限不多余。
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