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和地稅有什么區別?
按照稅收收入歸屬和征管管轄權限的不同,可分為中央(收入)稅和地方(收入)稅,分別同國稅系統和地稅系統征收。
消費稅為中央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其他稅一般為地方稅。
國稅,由國稅局征收;地稅,由地稅局征收;對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由國稅局征收,共享稅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國稅局直接劃入地方金庫
一般來說: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國內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等。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國內增值稅;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征收的稅種:增值稅,消費稅,鐵道部門、金融、保險公司繳納的部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集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 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 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資源稅,車輛購置稅。
地方稅務局征收的稅種:除上述行業以外的營業稅,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印花稅 ,契稅,車船使用稅,屠宰稅,筵席稅。
1、以2008年底為界,2009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業執行新政策。根據新調整的征管范圍,基本原則是: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跟著主體稅種走。
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主要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主要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2、當然另外還有若干特別規定。詳細請參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文。
一、國稅征收的項目有:
1.增值稅; 2.消費稅; 3.海關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臺貿易調節稅; 4.企業所得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外資銀行、地方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5.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暫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6.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及地方附加; 7.海洋石油資源開發的各項稅收; 8.出口產品退稅; 9.個體戶和集貿市場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10.中央稅和共享稅滯納補稅罰款收入; 11.鐵道部門、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2.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二、地稅征收的項目有:
1.營業稅;2.個人所得稅;3.土地增值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5.車輛使用稅;6.房產稅;7.屠宰稅;8.資源稅;9.城鎮土地使用稅;10.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1.地方企業所得稅;12.印花稅;13.筵席稅;14.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15.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