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法律溯及力本質要求法律原則上只對其生效后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2年8月29日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之所以經常見到“98年二輪延包”之類的字樣是因為:農村土地的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
我國《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來,已進行過兩次修改。第一次是1988年,依據憲法修正案,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允許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第二次是在十年后的1998年,主要是調整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中開發利用土地資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