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結構中構造柱的設置規范 1 .當無混凝土墻(柱)分隔的直段長度,120(或100)厚墻超過3.6m,180(或190)厚墻超過5m時,在該區間加混凝土構造柱分隔; 2.120(或100)厚墻 當墻高大于3米時,開洞寬度大于2.4m時應加構造柱或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3. 180(或190)厚墻 當墻高大于4m,開洞寬度大于3.5m時應加構造柱或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
當無混凝土墻(柱)分隔的直段長度,120(或100)厚墻超過3.6m,180(或190)厚墻超過5m時,在該區間加混凝土構造柱分隔; 2、 120(或100)厚墻 當墻高小于等于3米時,開洞寬度小于等于2.4m,若不滿足時應加構造柱或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3、180(或190)厚墻 當墻高小于等于4m,開洞寬度小于等于3.5m,若不滿足時應加構造柱或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1、墻體轉角處無框架柱時、不同厚度墻體交接處,應設置構造柱 2、當墻長大于5m(或墻長超過層高2倍)時,應該在墻長中部(遇有洞口在洞口邊)設置構造柱 3、較大洞口兩側、無約束墻端部應設置構造柱 4、構造柱與墻體拉結筋為2Φ6@500,沿墻體全長貫通 主要還是根據圖紙設計要求在定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明天開始實施的那本。 第13.3.4-4條: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的砌體填充墻,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墻長大于5m 時,墻頂與梁宜有拉結;墻長超過8m 或層高2 倍時,宜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墻高超過4m 時,墻體半高宜設置與柱連接且沿墻全長貫通的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構造柱設置規范 構造柱間距應該分兩種情況區分對待。一種是單一作為約束邊緣構件的構造柱,此類構造柱的設置主要考慮約束墻段的長度需要,以往抗震規范中尚不明確,無論在砌體橫墻或縱墻中均未提出間距的要求。事實證明構造柱的約束作用是有限的。例如在以往的縱墻中設置構造柱時只要求在兩端設構造柱,數十米長的構造柱難以約束墻段的破壞此時構造柱的數量是遠遠不夠的。即使橫墻中的構造柱間距一般可能達到11~12米,構造柱的作用也難以完全發揮。 根據工程實踐經驗和有關實驗研究分析結果,新規范對此做了補充和完善: a) 當層數和房屋高度接近或者達到砌體結構限定高度時橫。墻內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于層高的2倍,即一般不宜超過5.4米;縱墻內的構造柱一般不超過3.9米(外縱墻)和4.2米(內縱墻),即大致每開間均應設置一根構造柱如此要求是十分必要的,實驗證明墻段的寬高比超過2時,構造柱的約束作用降低。 b) 在開間較大的多層數和房屋高度接近和達到砌體高度是對構造柱的設置間距要求更高。在橫墻內德柱間距不宜大于層高,在縱墻內的柱間距不宜大于4.2米;同時在所有縱橫墻交接處及橫墻的中部也均應設有構造柱以約束相應墻段的砌體。
砌墻構造柱的作用范圍多層砌體房屋,底層框架及內框架磚砌體中,它的作用一般為:加強縱墻間的連接,是由于構造柱與其相鄰的縱橫墻以及牙搓相連接并沿墻高每隔500mm 設置2 (6 拉結筋,鋼筋每邊伸入墻內大于1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