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如下情形,房產屬于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房改房是指本單位將自有的公房,以貨幣分配方式出售給職工,職工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從而對購買的房屋享有部分產權或全部產權的住房。購買房改房的職工通常享受了工齡折扣、付款折扣及稅收等方面的優惠。
二、如果所購買的房改房屬于夫妻一方單位自有自管房,除當地政府有規定外,房屋所有權一般歸房屋產權單位的干部、職工所有;
三、房改房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前還是婚后,如果是一方婚前取得,則屬于其個人財產;如果是在婚后取得,則屬夫妻共同財產。
四、在我國房屋改革中,還有一種普遍的現象是,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但無論形式如何,凡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理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五、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并登記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并登記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性質上如何認定,司法解釋未做明確規定。鑒于我國房改房出售和價格均受國家房改房政策的調整,按福利政策規定,夫妻雙方的工齡、職務、付款時間等均影響到房屋的價格,由于夫妻關系一方購買的“房改房”將影響到另一方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得對方失去了享受福利購房的可能性。因此,無論是從所有權取得的時間上,還是從房屋的福利性質上,只要是用雙方工齡購買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六、離婚訴訟中,婚后參與房改的房產盡管登記于一方名下,另一方是可以主張產權的,但是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
1、夫妻一方的房改房,婚后雙方出錢購買了這套房屋,則需提供購房時間是在結婚以后的相關證明即可,因為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房改房是一種福利房,參與房改時,一般需折合雙方的工齡等,所以可以向原產權單位調取房改時的申請書等檔案資料;
3、已購公有住房后,原產權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優惠政策分配、租住、購買公有住房,所以也可以選擇讓自己單位開具證明,證實自己參與了配偶單位的房改政策,所以不能再占有自己單位的房改指標等。
七、還有一種情況,婚前雖未取得產權證,但一方在婚前已經完成了主要的或者全部購房行為(已經足額或者大部支付購房款,簽訂購房合同),即使產權證的取得是在婚后,這種情況一般也認定為個人財產。
房改后,雖然房產證是一人的名字,但如果二人參加,仍然是根據婚姻法規定認為夫妻共有財產,而不是個人財產。房管局底檔有的有記錄為夫妻共有.即便是一人參加房改,另一人沒有單位(沒有工作),因為是在夫妻關系存檔期間取得的合法財產,仍然為夫妻共有財產,毫無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