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1.來滬就業的,提供期限為6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2.來滬投資開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
一、依據 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2004年8月30日)。 2、滬發改人口[2004]018號《關于印發的通知》(2004年9月29日)。 二、申領對象 居住在本
(一)申請辦理《居住證》的來滬人員,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 (1)居住在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
跟大人的一樣辦理,需要出示戶口本,出生證,拿著戶口本,去居委會的出租屋管理處查詢所住房子的編碼,然后,出租屋管理人員會給你一張表,并告知你所需要復印的東西,并且辦理小孩的居住證不要錢,也不需要租賃合同。然后去所在轄區的派
這個看情況的,因為居住證明一般有兩種,一是居住地所屬派出所辦理的一種居住證證明,包括暫住證。另一種是小區物業公司出具的居住證明。以上證明一般要寫你本人住在什么地方,包括戶口是否在本地、租房合同等入職需要是因為公司需要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