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房補有兩種情形:①本人、配偶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也未領取過購房補貼。②因職務晉升,已購房但未達到面積標準的,俗稱“面積補差”
房改住房補貼發放規則及標準:
規則一:方案實施后(即2011年5月起)逐月發放至個人公積金賬戶,每月繳存標準是:正高、局級以上4600元/月,副高、處級3600元/月,中級、科級2800元/月,其他人員2400元/月。累計最長發放不超過360個月(即30年,含方案實施前月數);方案實施前,一次性計算發至個人公積金賬戶,每月標準是:正高、局級以上2400元/月,副高、處級1900元/月,中級、科級1500元/月,其他人員1300元/月。(此標準剛好是逐月繳存標準減半加100元).
規則二:已購政策住房未達到職務職級標準面積的,補貼一次性繳入個人賬戶。面積補差計算見本問答第七題。
一、住房補貼可能只在大中城市增發。
住房補貼是由于現行職工工資收入與住房價格之間的差距過大而增發的。現在一般小城市(鎮)房價收入比(一套中等水平住房的售價與家庭平均年收入比)在合理的范圍內,普通工薪階層(中等收入家庭)在建立住房公積金后,均能以其工資收入加上住房金融支持,買得起經濟適用商品住房。因此,在一般小城市(鎮)可以考慮不必發住房補貼。
二、關于住房補貼的比重。
發放住房補貼后購房,職工個人承擔住房支出的款額不能代于房改成本價買房。以職工20年分期付款購買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價不低于家庭工資收入的15%作為依據。住房補貼發放比例,主要根據房價收入比,即以當地的住房價格和職工的收入水平來控制。如大城市住房價格高,補貼就可能占房價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價低一些,補貼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鎮就不必發住房補貼了。
三、關于住房補貼發放的方式。
住房補貼可以采取按月計發。按月發補貼對增加住房的有效需求影響度大,可以在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配合下,使更多的職工在較早期就實現住房消費,然后用補貼和收入逐步歸還貸款,因此,按月發住房補貼應該是主要的補貼方式,對需要補貼的職工比較少,補貼比較小,原住房建設資金來源不甚穩定的城市和單位,可一次性對買房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四、關于財政資金轉換問題。
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實物分配,實行新房新制度,可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實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帶頭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過住房資金轉換,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推動經濟發展,因此,財政資金轉換問題必須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實,各級財政原用于住房建設的資金,可按一定的基數核定,轉換成行政機關和部分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
五、關于房改政策的銜接性。
增發住房補貼后,居民購買經濟實用住房,要與《決定》規定的職工購買房改成本價住房相銜接,即在兩種情況下,購買同樣條件的住房,個人支付的房款大體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銷多些。
六、關于企業的住房補貼。
首先是停止無償分房,其次是聯系房價增發補貼。企業情況千差萬別,工資水平高(即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到位)的企業,可不增發補貼;工資水平一般,資金轉化到有困難的企業,應在調整工資結構和增加工資時,逐步體現補貼因素;對困難企業,在效益好轉時,再予考慮。
財政、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工資數額。
七、允許購建房資金來源的多樣化。
目前,各地各系統購建住房資金是多渠道和多樣化的,在住房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轉化時,除利用好原有基礎建設投資資金的轉化外,還應特別注意保留和擴大多方籌集的建房資金,以保證的增加住宅建設的規模。
上述方案得以全面實施后,將產生積極的效果,最重要的是直接提高了城鎮居民購買住房的支付能力。
對于無房職工而言,住房抵押貸款解決了他們購房的資金來源,而住房補貼大大提高了他們償還貸款的支付能力。按照方案的設想,職工家庭承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費用的30%,其余70%分20年按月得到補貼,加上與住房公積金的結合,將使職工償還貸款有了保障,如1996年全國城鎮9128萬個家庭,無房家庭約占20%,其中享受住房補貼的大中城市約占城鎮家庭總數的一半,如果大中城市無房家庭的70%(即約650萬戶)在今后10年中買新房,平均每年買房戶為65萬戶,假設每戶買房60平方米,共購房約3900萬平方米。其中通過方案的實施,用70%的補貼調動出個人30%的資金。相當于1700多萬平方米。對于缺房職工而言,住房二級市場加購房補貼的作法,使他們具備了“棄舊圖新”、購買新住房的支付能力。
一、住房補貼可能只在大中城市增發。
住房補貼是由于現行職工工資收入與住房價格之間的差距過大而增發的。現在一般小城市(鎮)房價收入比(一套中等水平住房的售價與家庭平均年收入比)在合理的范圍內,普通工薪階層(中等收入家庭)在建立住房公積金后,均能以其工資收入加上住房金融支持,買得起經濟適用商品住房。因此,在一般小城市(鎮)可以考慮不必發住房補貼。
二、關于住房補貼的比重。
發放住房補貼后購房,職工個人承擔住房支出的款額不能代于房改成本價買房。以職工20年分期付款購買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價不低于家庭工資收入的15%作為依據。住房補貼發放比例,主要根據房價收入比,即以當地的住房價格和職工的收入水平來控制。如大城市住房價格高,補貼就可能占房價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價低一些,補貼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鎮就不必發住房補貼了。
三、關于住房補貼發放的方式。
住房補貼可以采取按月計發。按月發補貼對增加住房的有效需求影響度大,可以在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配合下,使更多的職工在較早期就實現住房消費,然后用補貼和收入逐步歸還貸款,因此,按月發住房補貼應該是主要的補貼方式,對需要補貼的職工比較少,補貼比較小,原住房建設資金來源不甚穩定的城市和單位,可一次性對買房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四、關于財政資金轉換問題。
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實物分配,實行新房新制度,可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實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帶頭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過住房資金轉換,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推動經濟發展,因此,財政資金轉換問題必須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實,各級財政原用于住房建設的資金,可按一定的基數核定,轉換成行政機關和部分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
五、關于房改政策的銜接性。
增發住房補貼后,居民購買經濟實用住房,要與《決定》規定的職工購買房改成本價住房相銜接,即在兩種情況下,購買同樣條件的住房,個人支付的房款大體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銷多些。
六、關于企業的住房補貼。
首先是停止無償分房,其次是聯系房價增發補貼。企業情況千差萬別,工資水平高(即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到位)的企業,可不增發補貼;工資水平一般,資金轉化到有困難的企業,應在調整工資結構和增加工資時,逐步體現補貼因素;對困難企業,在效益好轉時,再予考慮。
財政、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工資數額。
七、允許購建房資金來源的多樣化。
目前,各地各系統購建住房資金是多渠道和多樣化的,在住房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轉化時,除利用好原有基礎建設投資資金的轉化外,還應特別注意保留和擴大多方籌集的建房資金,以保證的增加住宅建設的規模。
一、住房補貼可能只在大中城市增發。
住房補貼是由于現行職工工資收入與住房價格之間的差距過大而增發的。現在一般小城市(鎮)房價收入比(一套中等水平住房的售價與家庭平均年收入比)在合理的范圍內,普通工薪階層(中等收入家庭)在建立住房公積金后,均能以其工資收入加上住房金融支持,買得起經濟適用商品住房。因此,在一般小城市(鎮)可以考慮不必發住房補貼。
二、關于住房補貼的比重。
發放住房補貼后購房,職工個人承擔住房支出的款額不能代于房改成本價買房。以職工20年分期付款購買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價不低于家庭工資收入的15%作為依據。住房補貼發放比例,主要根據房價收入比,即以當地的住房價格和職工的收入水平來控制。如大城市住房價格高,補貼就可能占房價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價低一些,補貼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鎮就不必發住房補貼了。
三、關于住房補貼發放的方式。
住房補貼可以采取按月計發。按月發補貼對增加住房的有效需求影響度大,可以在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配合下,使更多的職工在較早期就實現住房消費,然后用補貼和收入逐步歸還貸款,因此,按月發住房補貼應該是主要的補貼方式,對需要補貼的職工比較少,補貼比較小,原住房建設資金來源不甚穩定的城市和單位,可一次性對買房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一)關于住房補貼的分配比例:
發放住房補貼后購房,職工個人承擔住房支出的款額不能代于房改成本價買房。以職工20年分期付款購買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價不低于家庭工資收入的15%作為依據。住房補貼發放比例,主要根據房價收入比,即以當地的住房價格和職工的收入水平來控制。如大城市住房價格高,補貼就可能占房價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價低一些,補貼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鎮就不必發住房補貼了。
(二)住房補貼可能只在大中城市增發放:
住房補貼是由于現行職工工資收入與住房價格之間的差距過大而增發的。現在一般小城市(鎮)房價收入比(一套中等水平住房的售價與家庭平均年收入比)在合理的范圍內,普通工薪階層(中等收入家庭)在建立住房公積金后,均能以其工資收入加上住房金融支持,買得起經濟適用商品住房。因此,在一般小城市(鎮)可以考慮不必發住房補貼。
(一)住房補貼發放方式
住房補貼可以采取按月計發。按月發補貼對增加住房的有效需求影響度大,可以在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配合下,使更多的職工在較早期就實現住房消費,然后用補貼和收入逐步歸還貸款,因此,按月發住房補貼應該是主要的補貼方式,對需要補貼的職工比較少,補貼比較小,原住房建設資金來源不甚穩定的城市和單位,可一次性對買房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二)落實財政資金轉換問題。
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實物分配,實行新房新制度,可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實施。
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帶頭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過住房資金轉換,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推動經濟發展,因此,財政資金轉換問題必須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實,各級財政原用于住房建設的資金,可按一定的基數核定,轉換成行政機關和部分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
(三)關于房改政策的銜接性
增發住房補貼后,居民購買經濟實用住房,要與《決定》規定的職工購買房改成本價住房相銜接,即在兩種情況下,購買同樣條件的住房,個人支付的房款大體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銷多些。
(四)關于企業的住房補貼:
首先是停止無償分房,其次是聯系房價增發補貼。企業情況千差萬別,工資水平高(即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到位)的企業,可不增發補貼;工資水平一般,資金轉化到有困難的企業,應在調整工資結構和增加工資時,逐步體現補貼因素;對困難企業,在效益好轉時,再予考慮。財政、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工資數額。
住房補貼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那些長期以來住房困難、沒有能力購買新房的職工家庭的經濟問題。本文中講述的是房改政策下,住房補貼的具體內容和落實的基本情況,您可以根據您現有的基本情況,咨詢相關律師,看是否也可以申請住房補貼,這些都關系您的自身利益,希望您能重視。
1.公積金方繳存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在崗職工(含職員、雇員)。臨聘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交不在此政策問答之列,按政府其他文件規定執行。2.房改住房補貼繳存適合于“符合條件”的在編職員。此處“符合條件”指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或未領取過購房補貼的在編職員(含已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