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遷出登記的程序:首先拿到你接收單位出到證明,證明被接收的原因,帶上戶口本、身份證到戶籍管理機關辦理準予遷入證明,再去原籍辦理遷出手續。
辦理遷入登記的程序:辦理遷往外省市戶口,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1)遷出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2)外省市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準遷證;(3)因大、中專院校招生、畢業分配等原因遷出戶口應出示相應的證明。
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本人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
如果是工作遷移,需要新公司開具工作證明或者新的勞動合同;如果是結婚遷移,需要攜帶結婚證以及房產證(房產證上只能是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的姓名,其他人的無效)
按下面步驟辦理公民遷入(準遷)戶口手續:
第一步,應分清不同類型分別準備所列不同材料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準遷手續。
第二步,當事人可持《戶口準遷證》(第二聯)和被遷移人《戶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
第三步,當事人持戶口準遷證(第三聯)和《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1、“三投靠”人員
“三投靠”人員是指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人員?!叭犊俊比藛T須憑以下手續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準遷手續。
夫妻相互投靠的,須憑《結婚證》、投靠方的戶籍證明及被投靠方的單位接收證明;父母投靠子女的,須憑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子女所在單位的接收證明及相關父母、子女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須憑子女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父母所在單位的接收證明及子女的出生證明材料。上述三項由派出所內勤民警直接發給《戶口準遷證》。
2、工作調動人員
干部、職工因工作調動需要遷移戶口的,可憑組織、人事、勞動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調動通知和遷入單位的戶口接收證明,到遷入單位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內勤民警發給《戶口準遷證》。
3、購買房屋并具備穩定生活來源的人員
凡在市區購買房屋,以及自建私房或其他原因擁有房產同時具備穩定性生活來源,要求遷移戶口的,憑《房產證》,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社區同意接收入戶的證明材料以及生活來源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單位核章的工資單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派出所調查核實后,經分局審核,報市局戶政科審批后發給《戶口準遷證》。
一、遷出登記
1、凡2003年8月7日的以后考取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入學時可以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若需要遷移到學校所在地落戶的,由本人或戶主持蓋有院校公章和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錄取通知書》和《居民戶口薄》,向戶口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戶口遷移證》。
2、縣市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動、錄用、招收的干部、工人,以及辦理離退休人員和上述人員中符合隨遷條件的家屬,要求將戶口遷移到現工作單位、原籍的,由本人持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及《居民戶口薄》,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
3、夫妻互投,由本人持《居民戶口薄》和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
4、人投靠子女。由本人持《居民戶口簿》和擬投靠子女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
5、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由本人或戶主持《居民戶口簿》和擬落戶城市的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領取《戶口遷移證》。
辦理遷出登記的程序:
1、審核公民申報遷出登記的有關材料和手續。對符合遷出登記有關規定,《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或其他憑證材料齊全、有效的,當場立即予以辦理;對材料不全或手續不完備的開具《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寫清申請人應當補充的材料或手續,保證材料或手續補齊后,第二次辦妥。
2、遷出者《常住人口表》、《居民戶口簿》的“何時何因遷往何地”欄中注明遷往地的詳細地址和時間。對全戶遷移的要收繳《居民戶口簿》,對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要予以收繳,并當場銷毀。
3、簽發《戶口遷移證》。
4、填寫好的《戶口遷移證》,請其核對,無差錯后交申報人。
5、填寫《遷出登記薄》。
6、收存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及其他有關憑證材料,存檔備查。
7、《戶口遷移證》每證工本費4元。
二、遷入登記
1、凡大、中專院校的應屆畢業生,分配我縣工作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持《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就業派遣報到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統一分配工作報到證》及學校所在公安派出所開具的《戶口遷移證》,在我縣辦理遷入登記,領取《居民戶口簿》。
2、凡我縣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畢業分配到我縣以外地區工作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到工作地區,也可以遷回我縣辦理遷入登記,領取《居民戶口簿》。
3、2001年1月1日以后到我縣以外地區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可以不遷戶口;戶口已遷出的,只要原遷出的戶口屬我縣常住戶口,且在我縣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我縣,憑遷出地《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辦理。領取《居民戶口簿》。
4、到我縣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可根據本人的意愿,將戶口遷入我縣,憑遷出地《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領取《居民戶口簿》。
5、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憑市、縣轉業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落戶介紹信、復員證、轉業軍官證,辦理遷入登記,領取《居民戶口簿》或落集體戶口。
6、工作調動,憑市、縣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動通知或介紹信和遷出地公安機關戶籍證明信,在我縣公安局申領《準予遷入證明》,憑《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和遷出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的《戶口遷移證》辦理遷入登記,領取《居民戶口薄》或落集體戶口。
辦理遷入登記的程序:
1、審核公民申報遷入登記的有關證件或憑證材料。對符合遷入登記規定,《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或其他憑證材料完備、有效的,當場立即予以辦理;對有關證件或憑證材料不全或失效的,開具《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寫清申請人應補充的證件或憑證材料,保證有效證件或憑證材料補齊后,第二次辦妥。
2、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薄》,對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遷入者,還要收取身份證照片2張和人像錄入照片1張。
3、將填寫好的《居民戶口薄》、《常住人口登記表》,請其核對,無差錯后,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簽字,戶口薄交申報人。
4、填寫《遷入登記薄》。
5、將《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和其他有關遷入憑證材料收存歸檔,以備查考。
6、收費標準:
(1)、《居民戶口薄》每本收取工本費6元。
(2)、《準予過入證明》每證收取工費5元
希望可以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