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1)只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才有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就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者要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申請貸款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六個月。因為,如果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不正常,時斷時續,說明其收入不穩定,發放貸款后容易產生風險。
(3)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因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滿足職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時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種"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貸款申請人在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除必須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外,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當職工有其他債務纏身時,再給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就很大,違背了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的原則。
通知規定,職工按月正常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以上,在五區七縣(市)內購房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職工,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并計算。
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認定標準。職工申請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套數根據申請人及其他產權共有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查房證明中記載的住房套數,結合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報告中記錄的尚未結清的住房貸款次數計算確定。查房證明由購房所在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
例如,查房證明中注明該借款申請人所購住房為首套房或首次改善性住房,其個人信用報告中所有住房貸款均已結清的,該職工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按首套房予以認定。
查房證明中注明該借款申請人所購住房是首套房或首次改善性住房,其個人信用報告中還有一套住房貸款未結清,那么,該職工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按二套房予以認定。
查房證明中注明該借款申請人所購住房為首套房或首次改善性住房,其個人信用報告中還有二套住房貸款未結清,那么,該職工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第三套房予以認定,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如果職工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款,還需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話,那么他所購買住房的套數認定標準不但要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還要符合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條件。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住房套數認定標準應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和貸款承辦銀行住房貸款的規定,并執行相應的住房信貸政策。
舊規中,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已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且貸款結清未滿5年的,暫停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此次政策調整取消了貸款還清須滿5年的間隔時間,職工過去曾經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而且貸款已經結清了,現在可以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如果是第三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話,就不可以申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