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1 總則 1.0.1 為預防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等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 1.0.3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不同施工現場的火災特點,立足自 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方便適用。 1.0.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臨時用房 在施工現場建造的,為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辦公用房、宿舍、廚房操作間、 食堂、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庫房等。 2.0.2 臨時設施 在施工現場建造的,為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性設施,包括圍墻、大門、臨時道路、材料堆 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作業棚、機具棚、貯水池及臨時給排水、供電、供熱管線等。 2.0.3 臨時消防設施 設置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于撲救施工現場火災、引導施工人員安全疏散等的各類消防設施,包括 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臨時疏散通道等。 2.0.4 臨時疏散通道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或意外事件時,供人員安全撤離危險區域并到達安全地點或安全地帶所經的路徑。 2.0.5 臨時消防救援場地 施工現場中供人員和設備實施滅火救援作業的場地。 3 總平面布局 3.1 一般規定 3.1.1 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布置應滿足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臨時用房和臨時設施應納入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 1 施工現場的出入口、圍墻、圍擋; 2 場內臨時道路; 3 給水管網或管路和配電線路敷設或架設的走向、高度; 4 施工現場辦公用房、宿舍、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可燃材料庫房、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可燃材
一、工棚或臨時宿舍(以下簡稱宿舍)的規劃和修建,必須符合防火和衛生的要求。
(1)臨時宿舍應當盡可能建設在離開修建的建筑物二十公尺以外的地區,離開森林區應在一千公尺以上,并且不得修建在高壓線路通過的地方。臨時宿舍的使用期限較長或在使用期間正值雨季的,不得修建在低洼潮濕的地帶和其他可能被水淹沒的地帶。
(2)在獨立場地上修建成批的臨時宿舍,應當分組布置,每組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幢。組與組之間的防火距離,在城市中不得小于十公尺,在農村中不得小于十五公尺;幢與幢之間的防火距離,在城市中不得小于五公尺,在農村中不得小于七公尺。
(3)廚房、鍋爐房、變電室與臨時宿舍之間的防火距離,不得小于十到十五公尺。
(4)為儲存大量的易燃物品、油料、炸藥等所修建的臨時倉庫,其與永久工程或臨時宿舍區之間的防火距離,應當在一千公尺以上。
(5)臨時宿舍區應當修建簡易道路。
(6)應當劃定廁所、垃圾堆和污水排出的地點。
二、臨時宿舍的修建,不論采用哪一種建筑結構,都應當注意防火要求。
(1)天棚高度,一般不應當低于二點五公尺。
(2)每個集體宿舍的居住人數,最好不超過一百人,并且每二十五人要有一個可以直接出入的門口,門寬不得小于一點二公尺,門扇必須向外開。
(3)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房屋,構件與煙囪應當有一定的距離,在煙囪上口必須備有防火罩,以防止火星飛揚。
(4)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屋面、外墻和間墻,應當盡可能抹上草泥或砂漿。
(5)建筑物的四周和道路兩側,應當修建排水明溝。
(6)照明電線應當有良好的絕緣,并且盡可能采用拉線開關。如果采用油燈、蠟燭等明火照明,應當規定固定位置,周圍加以防護,并且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
三、為了確保安全,根根各地條件,應當設置一些消防設施和工具,如簡易儲水池、消火栓、砂袋、水桶、手動水泵、滅火器等,進行定期檢查和消防演習。
四、修建臨時宿舍要有規劃和簡要設計,并且應當經過公司總工室的審核批準,方可施工。
五、臨時宿舍使用期間,設專門機構和群眾性的消防、負責日常的維護修繕工作,并且應當經常發動職工開展防火運動。
六、供臨時使用的店鋪、食堂、電視室等臨時建筑物的防火設施,也應當按照本規定的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