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在確立購房意向之后,一般都要與售樓處的銷售經理建立聯系,在雙方初步意向達成一致后,銷售經理都會向購房者出示該公司的認購書,并按認購書要求購房者簽訂并交納定金或預付款。購房者應認真、仔細地審閱認購書,并向銷售經理索取有關房屋的宣傳資料及有關文件,在問清楚房屋建筑的進展情況后,有條件的還應實地考察一下。在此基礎上,購房者可簽訂認購書并交納定金或預付款,定金各開發商定的標準不一,幾千到幾萬的都有,一般與商品房價格成正比。認購書一般包括以下基本條款:
(l)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
賣方,即發展商名稱、地址、電話,銷售代理方名稱、地址、電話;有的開發商將銷售工作完全委托給一個房地產中介公司進行代理。因此購房者購房時應弄清楚與之簽約的銷售經理是哪個公司的,如屬于中介代理銷售,應注意在合同中表明其代理關系;
買方,即認購方名稱、姓名、地址、電話、身份證件種類;代理律師事務所名稱、地址,代理律師姓名、電話;
(2)認購物業名稱、房號、地址;
(3)房價:包括房屋戶型、建筑面積、單位價格(幣種)、總價額;
(4)付款方式:一般規定是一次性付款還是分期付款,一般現房可用一次性支付,期房按分期付款方式,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還要就有關付款方式作詳細約定;
(5)認購條件:一般包括簽訂認購書的注意事項;關于定金或預付款數額,購房者應與賣方約定一定期限內,買方不買房時由賣方歸還定金或預付款本金,并形成書面協議。
1.謹慎對待銷售人員的宣傳
為了訂單背后的提成,銷售人員會使出“渾身解數”,請您一定要謹慎分析銷售人員的促銷手段,無論是“最后一套”還是“明天就漲價”,無論是“小區配套完善”還是“智能管理”,無論是“超大樓間距”還是“60%綠化率”,都請您保持冷靜,不要因為一時頭腦發熱而被“套牢”。
2.交錢之前請三思
為了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建議您在把錢款交出去的時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條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您在已經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錢款之前改變主意,《商品房認購書》又沒有約定其他懲罰性條款的情況下,您還可以選擇及時抽身,這個時候開發商或銷售公司無權要求或起訴您支付錢款。
3.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并非必經程序
雖然很多樓盤都要求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但從法律上講,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并不是房屋買賣的必經程序,購房者可以爭取直接與開發商就《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補充協議)等內容進行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4.把“誘餌”寫進《商品房認購書》
銷售人員往往會以“優惠價格”、“保留房號”等誘餌引誘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但有時最終難以兌現。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認購書》的目的恰恰在于銷售人員的這些“誘餌”,為了防止口說無憑,建議您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入《商品房認購書》,并明確約定一旦這些約定不能實現的后果。
5.約定《商品房認購書》“退出”條款
由于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樓盤的一些細節尚未明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很多條款都沒有明確,很多不確定性因素都可能導致難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例如申請貸款不被批準等,因此必須約定“退出”條款,以保證在自己沒有過錯的時候能夠隨時“退出”。
具體條款可以這樣擬定: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因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補充協議的具體條款存在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或者由于購房者其他合理原因致使購房者不能購買認購房屋的,購房者有權放棄認購房屋,開發商應在收到購房者發出的書面通知之后的巧日內將購房者所交認購金或定金全部返還。
6.盡量不交“定金”
尤其是如果您還沒有下定最后的決心要買這套房子的話,一定不要交“定金”,可以交訂金、預付款、預訂款、誠意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等。為了更容易“抽身退出”,請盡量不要交“定金”。
7.避免“沒收”條款
盡管沒有約定收取“定金”,如果《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一旦您不簽訂“所收預付款將不予返還”,這種“沒收”條款依然會導致您無法拿回自己所交的錢款。
8.抓住對方違約
一旦開發商或銷售公司出現違約,一定要抓住機會,要求開發商或銷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認購書》,并全額退還已經收取的款項,如果是定金,還可以要求雙倍返還。為了能夠順利抓住開發商或銷售公司的違約行為,需要您在《商品房認購書》中詳細約定開發商或銷售公司收取“定金”或“預付款”的目的,并把銷售人員的承諾寫人,這樣一旦出現違反約定的情況,您才能夠底氣十足地要求對方返還款項。
9.盡量利用“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
盡量找出“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作為不簽約的原因,例如規劃的變更、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款難以達成一致、收入驟減、銀行無正當理由不發放貸款等。一旦發生類似原因,您就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已經交付的定金了。
在實踐中, 為了盡早銷售商品房,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前,雙方先簽訂商品房預售認購書,購房人依認購書約定繳納一定數額的款項。但往往在正式的商品房買賣談判中,又因為對具體條款的爭議,不能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進而轉為對購房人所繳款項是否視為定金,適用“定金罰則”而爭吵不休。對于認購書的法律性質,一般認為,如果認購書含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商品房的位置、樓層、總面積、單價、總價、簽訂正式預售合同的時間等,商品房認購書具有合同約束力,當事人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認購書中約定的款項應當視為解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如果認購書沒有含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則認購書只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意向書”,購房人所繳款項應當退回。
在簽訂完認購書后,銷售方還應給購房人發放《簽約須知》,以便使購房者明白下一個細節,購房人只有明白其中內容,才能順利簽訂購房契約。
注意“訂金”與“定金”的糾紛,兩者債務性質完全不同,“訂金”屬于預付款性質,它不起擔保作用。賣方違約,買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款。如買方決定不購買,賣方應將認購金退還;但如果買方超過規定期限以后才決定不購買,認購金就作為對賣方保留房號期間損失的賠償,不退給買方,因此,“訂金”有時也被稱為認購金、誠意金。因此,購房者在買房前一定要注意《認購書》的約定內容,分辨清楚是“定金”還是“訂金”,留意“定金”風險。
在雙方初步意向達成一致后,銷售經理都會向購房者出示該公司的認購書,并按認購書要求購房者簽訂并交納定金或預付款。購房者應認真、仔細地審閱認購書,并向銷售經理索取有關房屋的宣傳資料及有關文件,在問清楚房屋建筑的進展情況后,有條件的還應實地考察一下。在此基礎上,購房者可簽訂認購書并交納定金或預付款,定金各開發商定的標準不一,幾千到幾萬的都有。防銷售商五證不全營業執照證、房地產開發資質證、土地使用證、工程規劃允可證、施工許可證五證不全,屬非法售房,消費者定要先驗證后選購。 二防商品房面積“縮”、“漲”無定。部分銷售商為牟私利,常會以公攤面積不詳、計算公式不公平為手段,使得有些購房者沒有得到應有的面積,而有些則攤上了不該分攤的面積,徒增一份購房價款。 三防開發商擅自改變設計規劃,交付到消費者手中的現房與樣板房、圖紙不一樣。一些開發商慣用變更規劃和設計的手段,導致朝向改變,套型或綠地縮小。 四防劣質建材導致商品房質量問題頻頻出現。個別建房工程偷工減料,用材低劣,監造又不負責,導致商品房的質量問題不斷出現,嚴重影響購房者居住。 五防購房合同草率簽,出現糾紛維權難。一些購房者簽訂合同時較隨意,偏信開發商的吹噓和諾言,而開發商往往使用虛假廣告宣傳,模棱兩可的設置,在合同中以格式條款套住消費者,一旦合同簽訂或入住,消費者權益立即受損。因此,對一些責任不明的條款或于己不利的要約,消費者要敢于提出簽訂補充說明,無法達成一致,寧可不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