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二章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提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職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 (不含單位辦理提取) ,應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第十六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購房發票;
(二)購買危改回遷房的,提供拆遷協議、購房發票;
(三)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產證、契稅完稅憑證;
(四)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的,提供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協議或者購房證明、購房收據;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屬房管或物業部門的大修證明和產權證明、購買材料的明細發票或分攤到個人的費用發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房管部門宅基地批復或建房批準證明文件、購買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費用發票。
第十七條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應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發票。
第十八條 職工支付房租提取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承租人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
第十九條 職工離休、退休提取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第二十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的,應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第二十一條 職工出境定居提取的,應提供戶口注銷證明。
第二十二條 職工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應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應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二十四條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的,應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提取的 ,應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第二十六條 職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的, 應提供單位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符合規定的提取條件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的。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可分為部分提取和銷戶提取兩種。
辦理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的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部分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蓄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4.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5.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6.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的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5、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北京市提取公積金條件
一、滿足下列條件:1、購買政府部門審批的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請人,原則上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2個月(含)以上,申請貸款前6個月應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處于繳存狀態。 2、購買非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請人,原則上申請貸款前12個月應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處于繳存狀態。
滿足上述條件在北京買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但不能一次性全提取,除非銷戶。
二、如你離開北京,可以將住房公積金賬戶銷戶或轉移。
銷戶需辦以下手續:1.職工向所在單位申請并提供相應材料;2.由單位在當月匯繳時填寫“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相關欄目,先將帳戶封存后即可辦理銷戶提取。
轉移需辦理:職工個人須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轉出管理部辦理轉移手續。管理部接柜人員審核有關材料,無誤后錄入系統,辦理轉移,打印《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蓋章后退職工個人,一份由職工個人簽字后與相關材料一同由管理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