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 下列情況的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房產稅的減免規定 (房產稅) 一、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含武裝警察)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公園、名勝古跡、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的房產。 納稅單位新建或購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違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購置次月起免納房產稅三年。個人新建、購置的新建房屋不適用此項條款。 免稅單位用于生產、營業、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給企業使用的房產,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產,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繳納或者免納房產稅。 二、房產稅的減免范圍還包括: 1.企業及企業主管部門所屬的學校、醫院、療養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如與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的房產劃分不清的,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2.行政單位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舉辦的培訓班,無論是否收取培訓費,其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舉辦的培訓班自用的房產比照企業及企業主管部門所屬學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3.私立學校、診所、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用于營業、出租、出包、借給企業使用的房產,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4.大專院校和其他各類學校為學生提供實驗場所以及以勤工儉學為主的校辦企業,其自用的房產,可免征房產稅。 對于營業性的企業,其自用的房產,按規定應征收房產稅。對于與個人、外單位聯營和承包給個人、外單位經營的企業使用的房產,照章征收房產稅。 5.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維持基本生活的,可憑當地居委會、鄉村證明,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經主管稅務分局批準,可給予減征或免征房產稅的照顧。
你好,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下列情況的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房產稅的減免規定 (房產稅)
一、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含武裝警察)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公園、名勝古跡、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的房產。 納稅單位新建或購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違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購置次月起免納房產稅三年。個人新建、購置的新建房屋不適用此項條款。
免稅單位用于生產、營業、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給企業使用的房產,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產,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繳納或者免納房產稅。
二、房產稅的減免范圍還包括:
1.企業及企業主管部門所屬的學校、醫院、療養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如與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的房產劃分不清的,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2.行政單位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舉辦的培訓班,無論是否收取培訓費,其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舉辦的培訓班自用的房產比照企業及企業主管部門所屬學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3.私立學校、診所、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用于營業、出租、出包、借給企業使用的房產,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4.大專院校和其他各類學校為學生提供實驗場所以及以勤工儉學為主的校辦企業,其自用的房產,可免征房產稅。 對于營業性的企業,其自用的房產,按規定應征收房產稅。對于與個人、外單位聯營和承包給個人、外單位經營的企業使用的房產,照章征收房產稅。
5.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維持基本生活的,可憑當地居委會、鄉村證明,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經主管稅務分局批準,可給予減征或免征房產稅的照顧。
(城鎮土地使用稅) 下列情況的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房產稅的減免規定 (房產稅) 一、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含武裝警察)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公園、名勝古跡、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的房產。 納稅單位新建或購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違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購置次月起免納房產稅三年。個人新建、購置的新建房屋不適用此項條款。 免稅單位用于生產、營業、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給企業使用的房產,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產,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繳納或者免納房產稅。 二、房產稅的減免范圍還包括: 1.企業及企業主管部門所屬的學校、醫院、療養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如與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的房產劃分不清的,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2.行政單位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舉辦的培訓班,無論是否收取培訓費,其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舉辦的培訓班自用的房產比照企業及企業主管部門所屬學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3.私立學校、診所、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用于營業、出租、出包、借給企業使用的房產,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4.大專院校和其他各類學校為學生提供實驗場所以及以勤工儉學為主的校辦企業,其自用的房產,可免征房產稅。 對于營業性的企業,其自用的房產,按規定應征收房產稅。對于與個人、外單位聯營和承包給個人、外單位經營的企業使用的房產,照章征收房產稅。 5.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維持基本生活的,可憑當地居委會、鄉村證明,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經主管稅務分局批準,可給予減征或免征房產稅的照顧。
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辦法:1、房產稅的計算: 出租的房產稅稅額=應稅房屋租金收入×12%, 自用的房產稅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其中10%~30%的幅度按地區不同有所區分。 2、土地使用稅的計算:土地使用稅=計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