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屋拆遷現場管理,促進依法、文明拆遷,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現場,是指拆遷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屋拆遷及房屋拆除施工單位,在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進行被拆遷房屋評估、居民和單位拆遷、房屋拆除施工等相關工作的場地。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
第三條 拆遷現場實行拆遷人負責制。拆遷人應當加強拆遷現場管理,并對拆遷現場依法、文明進行評估、拆遷服務、房屋拆除施工承擔主要責任。拆遷人應當確定拆遷現場管理責任人,并報區縣建委(或房管局,下同)。
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屋拆遷及房屋拆除施工單位(以下統稱受托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業規范進行評估、拆遷服務和拆除施工作業,并對其具體實施的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本市拆遷現場管理,按照屬地的原則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建委負責。區縣建委應當加強拆遷現場監督檢查,督促拆遷人和相關單位落實拆遷現場管理各項措施。
第五條 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必須具備國家或者本市建設、國土主管部門核發的評估機構資質證書。
受托的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市建委核發的拆遷資質證書;承擔的拆遷項目必須限定在資質許可范圍內。
受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單位必須具備國家或者本市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除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承擔的拆除工程范圍和拆除方式必須限定在資質許可范圍內。
建設單位向區縣建委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委托評估合同、委托拆遷合同、委托拆除施工合同以及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受托單位的資質證書等相關材料。
受托的評估、拆遷和拆除施工單位接受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承接的業務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第六條 評估、拆遷和房屋拆除施工工作人員(以下統稱現場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區縣建委統一制作胸卡的,必須注明項目名稱、受托單位名稱、上崗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號(包括估價人員的估價師證書號、拆遷人員的崗位證書號等)。
被拆遷人可以登錄北京估價師協會網站(http://www.bjgj.org.cn)和北京拆遷信息網(http://bjchaiqian.bjjs.gov.cn),根據評估和拆遷上崗人員姓名、單位及執業資格證書號,核查從業狀況。
第七條 受托單位必須在拆遷現場設置臨時辦公地,作為公示相關信息、現場接待被拆遷單位和居民、提供政策和業務咨詢、接受監督舉報的場所。
受托單位現場辦公場所必須保持必要的干凈、整潔。
第八條 拆遷現場必須堅持陽光拆遷的全程公示制度。
拆遷人或者受托單位,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以下內容:
(一)拆遷許可證;
(二)拆遷范圍;
(三)拆遷基本法規、規章;
(四)拆遷評估補償和補助費基本標準或確定辦法;
(五)評估單位資質證書、評估工作人員名單及估價師證書號;
(六)拆遷單位資質證書、拆遷工作人員名單及拆遷崗位證書號;
(七)拆除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拆除施工人員情況;
(八)拆遷工作流程;
(九)拆遷工作紀律;
(十)拆遷文明規范和拆遷文明用語;
(十一)按照規定依被拆遷人要求予以公示的拆遷估價初步結果;
(十二)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區縣建委在拆遷現場依法發布拆遷公告、拆遷裁決受理聽證通知和拆遷申請強制執行聽證通知等事項。
拆遷現場公示及相關公告、通知,必須做到規范、統一、整齊。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組織評估、拆遷服務、拆除單位在拆遷現場設置政策咨詢窗口。
拆遷現場工作人員應當切實做好現場政策咨詢工作,并提供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查詢服務。
第十條 拆遷現場各受托單位應當堅持規范服務和文明拆遷,不得使用威脅、恐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
第十一條 拆遷現場對已簽訂拆遷協議并騰空的房屋實施拆除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減少對現場未簽協議單位和住戶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不良影響。嚴禁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礙交通及上門騷擾、砸門破窗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
因市政管理部門拆除或者遷移相關市政設施,或者因工程需要并經市政管理部門批準確需先行拆除或者遷移相關市政設施,導致拆遷現場未簽協議單位和住戶臨時停水、停電、停氣、停暖或者阻礙交通的,應當事先告知相關單位和住戶,并盡快采取架設臨時管線或者其他措施予以恢復,盡量減少對現場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影響。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組織拆遷單位、拆除施工單位,按照先搬遷騰房,后拆除施工的原則,嚴格執行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