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公務人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實施意見;一、申請條件;公務人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須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人應具有本市戶籍,共同申請人應為申請人;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二)無房戶;;(三)未享受政府住房優惠政策(不含住房貨幣化補貼;二、租售原則;(一)已組建家庭的公務人員及單身滿35周歲的公務;房,單身未滿35周歲的公務人員可申請
廈門市公務人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實施意見
一、申請條件
公務人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具有本市戶籍,共同申請人應為申請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
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無房戶;
(三)未享受政府住房優惠政策(不含住房貨幣化補貼)
二、租售原則
(一)已組建家庭的公務人員及單身滿35周歲的公務人員可申請購買保障性住
房,單身未滿35周歲的公務人員可申請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
(二)2008年7月15日前已按《廈門市公務人員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操作方
法(試行)》(廈府辦[2006]298號)申請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家庭,可保留原輪候順序承租租社會保障性住房,也可以重新申請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
三、申請程序
公務人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程序: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廈門市公務人員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表》,
經所在單位同意,并將申請人家庭成員戶籍、身份、住房情況等在單位內公示七日。
(二)登記審核。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申請,由市機關事
務管理局受理、發號、審核;屬于區屬單位的公務人員向所在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統一上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進行復核。
(三)組織公示。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組織作政府相關網站上公示10日,公示無
異議的,予以確認申請資格。
(四)約談選房。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市住宅辦根據房源情況分批次組織選房。
(五)簽訂合同。申請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與公務管理中心簽訂社會
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賃合同》,與所在單位簽訂《社會保障性住房租金補助合同》;申請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與市住宅辦辦理購房手續。
(六)辦理入住。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市住宅辦按規定辦理入住手續。 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在編在崗證明和組織攻勢的情況、意見;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況等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四、輪候選房
(一)公務人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采取輪候配租、配售方式,輪后配租、配售
操作辦法由市國土房產局、建設與管理局分別另行制定。
(二)申請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輪候號順序組織選房。
申請人可根據規定條件、自身需求和公布房源自行選房。申請人拒絕選房,或選房不能選定,或已簽訂選房確認書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資格,但可重新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三)申請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宅辦按申請人輪候號順序組織選房。
未按規定參加選房或選房后放棄購房的,視為放棄申請資格,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
五、房型安排原則
(一)申請人可按工作地或戶籍地選擇房源,工作地或戶籍地在思明、湖里區的,
允許選擇其它區房源。
(二)社會保障性住房配房按取得本市戶籍人口計算配房人口。原則上按1人戶
配一房型,2人戶及夫妻帶1子女戶配2房型,3人及以上戶(不含夫妻帶1子女戶)配3房型。
單身滿35周歲的公務人員申請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可配2房型。
(三)承租工作地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公務人員,工作調動到其它區工作地的,可
申請調換新工作地的住房。
六、售價和租金
(一)社會保障性住房的銷售價格由扣除征地拆遷費用后的建設成本加基準地
價及相關稅費確定。銷售價格優勢保障住房辦會同建設、財政、物價、國土房產等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二)市、區屬單位的公務人員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由承租人先按房屋市場
租金標準金額支付租金。
(三)公務人員在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期間,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或單位工會予以
補助房屋租金的60%,租金補助年限不超過3年,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或單位工會按季度發放給申請人。市、區屬單位公務人員的租金補助由所在單位納入部門預算,按規定統一支付,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四)公務人員工作調動或辭職的,所在單位應從調出或辭職的下月起停止支付
租金補助,并書面通知市公房管理中心。若變動后仍符合租金補助條件的,原單位應出具租金補助清單,由新單位簽訂租金補助合同,續付租金補助金。租金補助合同期限不得超過房屋租賃合同期限。
七、監督管理
(一)公務人員租賃或購買的社會保障性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轉租、經營、
轉借、調換,或違反規定轉讓。
違反以上規定,屬于承租的,由所在單位或單位工會取消租金補助,市國土房產局收回出租房屋;屬于購買的,市建設與管理局依法收回房屋。
(二)公務人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除購房按揭抵押外,不得進行商業性抵押。
(三)公務人員對所購買的社會保障性住房擁有有限產權,購房取得產權未滿5
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可向市建設與管理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為原購價格并結合成新計算;購房取得產權滿5年后上市轉讓的,應按原購房價格與屆時相應地段社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格差價的60%向政府繳交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公務人員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可按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公務人員購買或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后,出現擁有其它住房等不符合條件
情形的,必須退出已購或已租的社會保障性住房。退出的社會保障性住房屬承租的由市國土房產局收回,屬購買的由市建設與管理局回購。
(五)弄虛作假、隱瞞戶籍、身份關系和住房狀況等情況的,經查屬實,取消申
請資格,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對已騙租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所在單位予以取消租金補助,并追繳已發放的租金補助金。對已騙購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建設與管理局責令購房人退回
已購住房或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情節嚴重的,所在單位應予行政處分。
(六)參與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
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
位領導責任,并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處理。
八、組織實施
(一)本實施意見自正式發文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8日下發的《廈門市
公務人員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操作辦法(試行)》(廈府辦[2006]298號)同時廢止。
(二)本實施意見未明確規定的事項,參照我市是會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執行。
(三)本實施意見有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已組建家庭的公務人員及單身滿35周歲的公務人員可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單身未滿35周歲的公務人員可申請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 我也想知道,我情況和你一摸一樣。